经部修法防范产业关键技术外流 赴陆投资技术合作定义趋严

经济部发布修正「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技术合作许可办法」。(图/记者汤兴汉摄)

记者林淑慧/台北报导

为保持台湾产业竞争力,经济部日前发布修正「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许可办法」第五条,将特定技术买卖,纳入技术合作态样,应事先申请,以免损及我国产业发展

官员指出,为防范技术外流疑虑,为避免台湾地区人民以先将专门技术或智慧财产权转让或授权至第三地区公司,再透过第三地区公司间接转让或授权至大陆地区公司之方式规避,经参考预告期间之意见,明定直接或间接之转让或授权行为,均须纳管

值得注意的是,经济部预告时规划列举「积体电路电路布局权」纳入管理,惟考量产业界新兴智慧财产权日新月异,且「积体电路电路布局权」已可由「专门技术」予以涵盖,经行政院审查核定,与大陆地区从事「专门技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财产权」之技术合作者,应纳入管理。

另外,这次的修法也明订审查机制,在申请技术授权、移转中国公司时,审查内容将纳入国内业者核心竞争力影响、研发创新布局、是否侵害其他厂商智慧财产权等,以保护台湾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