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投资新制 关键技术须申请
行政院19日通过《产业创新发展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工总吁应有配套。图中为理事长潘俊荣。(本报资料照片)
行政院19日通过《产业创新发展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除协助新创事业募资,对外投资也订出管理范围,增列投资于特定国家或地区、特定产业或技术等情形须事前申请,未依规定申报者最高可处100万元罚锾,未改正则处新台币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锾,情节重大者得命撤回投资。对管理对外投资,工总认为应有配套。
因应《产创条例》第10条之1将于2024年底届期,加上人工智慧创新应用、节能减碳趋势,修正条文保留智慧机械、5G及资安项目,并纳入AI及节能减碳,有助于引导台湾百工百业投资相关设备,落实AI化与低碳化双轴转型。
经济部指出,相关租税优惠条文自2025年起适用。另为配合产业投入智慧化、AI及低碳化等相关设备,申请适用金额上限由10亿元提高至18亿元,延长优惠至2029年12月31日止,可更为贴合产业升级转型所需。
此外,针对投资管理范围,除投资达一定金额应事前申请核准,增列投资于特定国家或地区、特定产业或技术等也须事前申请。特定国家或地区将参考出口管制规范及联合国规定,特定产业或技术将于子法明定,涵盖国防、农业、半导体、太空、资通安全等5大领域,以先前国科会所公告国家核心关键技术清单为主。
工总表示,这次修法内容符合产业界过去多次呼吁的修法方向,对此表达肯定。为避免关键技术外流、增订22条「特定国外投资核准事项」,未来订立子法规时,应要有3大配套。
工总表示,这次22条增订的投资纳管项目,包含「特定国家或地区」、「特定产业或技术」、「一定金额」等都未有明确的条文规范,恐有「空白授权」的疑虑,政府应明确定义,经济部也已经表示,未来授权子法修订时,会广纳产业界的意见,工总也会在未来订定子法时,表达产业与企业的意见。
其次,22条的第4项规定「情节重大者得命撤回投资」。工总表示,企业对外投资必然是经过审慎考虑后的决定,如果命其撤回投资,对企业影响甚钜,所以订立子法时也应该将「情节重大」做出明确规范,尽可能降低企业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