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许可办法 3方向修正
经济部表示,这次的修正重点包括扩大技术合作样态,明定转让或授权专门技术或智慧财产权均为技术合作之态样;直间接之技术合作行为均须纳管,为避免台湾地区人民以先将专门技术或智慧财产权转让或授权至第三地区公司,再透过第三地区公司间接转让或授权至大陆地区公司之方式规避,经参考预告期间之意见,明定直接或间接之转让或授权行为,均须纳管。
经济部预告时规划列举「积体电路电路布局权」纳入管理,以确定技术管理范围,但考量产业界新兴智慧财产权日新月异,且「积体电路电路布局权」已可由「专门技术」予以涵盖,经行政院审查后核定,与大陆地区从事「专门技术、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财产权」之技术合作者,应纳入管理。
另外,考量技术合作案件实务上均须事前提出申请,且其审查程序有别于投资之审查,为与投资案件处理程序相区别,经济部同步修正「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审查原则」第四点,于第二项增订关于台湾地区人民申请在大陆地区从事技术合作时,主管机关之审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