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修正三讀 幣商須登記納管違者最重關2年
立法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洗钱防制法部分条文,将币商纳入管制。中央社
立法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洗钱防制法部分条文,将币商纳入管制,未来提供虚拟资产服务、第三方支付服务的事业或人员须完成洗钱防制、服务能量登记或登录,否则最重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并科新台币500万元以下罚金。
这次修法也修正一般洗钱罪刑度,三读条文规定,有洗钱防制法第2条各款所列洗钱行为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1亿元以下罚金。其洗钱的财物或财产上利益未达1亿元者,处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5000万元以下罚金。未遂犯罚之。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6月3日初审通过洗钱防制法修正草案,部分条文保留,送党团协商。立法院长韩国瑜7月12日主持党团协商后,仅1个条文保留,即一般洗钱罪刑度,朝野都支持加重。全案今天在立法院会处理时,保留条文经表决,通过国民党、台湾民众党立法院党团所提再修正动议。
三读条文明定,提供虚拟资产服务、第三方支付服务的事业或人员,未向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完成洗钱防制、服务能量登记或登录者,不得提供虚拟资产服务、第三方支付服务。境外设立的提供虚拟资产服务、第三方支付服务的事业或人员非依公司法办理公司或分公司设立登记,并完成洗钱防制、服务能量登记或登录者,不得在台湾境内提供虚拟资产服务、第三方支付服务。
三读条文规定,违反上述规定未完成洗钱防制、服务能量登记或登录而提供虚拟资产服务、第三方支付服务,或其洗钱防制登记经撤销或废止、服务能量登录经废止或失效而仍提供虚拟资产服务、第三方支付服务者,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500万元以下罚金。
关于特殊洗钱罪部分,三读通过条文规范,冒名、以假名或其他与身分相关的不实资讯,向金融机构、提供虚拟资产服务或第三方支付服务的事业或人员申请开立帐户、帐号,或以不正方法取得、使用他人向金融机构申请开立的帐户、向提供虚拟资产服务或第三方支付服务的事业或人员申请的帐号等,有相关情形之一,而无合理来源者,处6个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5000万元以下罚金。
此外,犯洗钱防制法第19条至第21条之罪,于犯罪后自首,如有所得并自动缴交全部所得财物者,减轻或免除其刑;并因而使司法警察机关或检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钱的财物或财产上利益,或查获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三读条文也明定,为侦办洗钱犯罪,检察官得依职权或依司法警察官声请,提出控制下交付的侦查计划书,并检附相关资料,报请检察长核可后,核发侦查指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