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修法三读 业者酿死伤可重判七年、未派人到场救灾最重罚千万
▲立法院三读通过《消防法》修正。(图/记者屠惠刚摄)
记者杜冠霖/台北报导
立法院今(12日)三读通过《消防法》修正,扩大吹哨者条款适用范围,并强化消防人员资讯权行使,要求工厂、储存化学品仓库或储存场所及一定规模以上的实验室发生火灾时,管理权人应提供抢救必要资讯、平面配置图、化学品配置等,并指派专人到现场协助救灾,若厂商未落实自主管理致人死伤,最高可课与七年刑责,若业者未派员到场协助救灾,最重可处千万罚锾。
去年9月的屏东明扬国际科技公司工厂大火,造成上百人死伤,其中有4名勇消不幸殉职,引发社会强烈关注。因此,行政院推动《消防法》修法,并在今年六月通过修正草案送至立法院审议,避免悲剧再发生。
根据三读通过条文,消防法第二十一条之一规定,消防指挥人员抢救工厂、储存化学品之仓库或储存场所及一定规模以上之实验室或仓库火灾时,其管理权人应依下列规定办理:第一、提供场所平面配置图及抢救必要资讯。第二、提供该场所化学品之种类、数量、位置平面配置图及抢救必要资讯。
第三、前二款之必要资讯,应依中央各主管机关之规定更新上传至指定之网路平台。第四、立即指派专人至现场并协助救灾。前项一定规模以上之实验室或仓库,由中央主管机关会商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公告之。
修法明订,工厂、储存化学品之仓库或储存场所及一定规模以上之实验室或仓库之管理权人违反第二十一条之一第一项第一款规定,火灾时未提供场所平面配置图及抢救必要资讯,或提供资讯内容虚伪不实者,处管理权人新台币五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锾。
前项场所之管理权人违反第二十一条之一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火灾时未提供该场所化学品之种类、数量、位置平面配置图及抢救必要资讯,或提供资讯内容虚伪不实者,处管理权人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锾。
第一项场所之管理权人违反第二十一条之一第一项第四款规定,未立即指派专人至现场并协助救灾,处管理权人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锾。但该场所未制造、储存或处理化学品者,处新台币五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