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弊者保护法三读 泄吹哨者身分最重判五年

揭弊者保护法顺利三读。(摘自立院直播)

在野力推的《揭弊者保护法》在本会期终于通过!今日院会处理此案,顺利三读,公务员无故泄漏揭弊者的身分者,处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30万元以下罚金,该法自公布后6个月施行。

三读条文明定,公益揭弊者保护法主管机关为法务部,而法务部为办理揭弊者保护事项,应组成揭弊者保护委员会,该委员会置委员7人,法务部长为主任委员。此外,关于「揭弊者」的定义,三读条文规范,是指公部门揭弊者、国营事业等揭弊者有事实合理相信有「弊案」,具名向受理揭弊机关提出检举者。

三读条文明定,「弊案」是指公务员或政府机关构、受政府控制的事业、团体或机构的人员,涉犯刑法渎职罪章、贪污治罪条例、违反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得处以罚锾,或是违反法官法、营业秘密法、洗钱防制法、反渗透法等8款犯罪或违法行为。

三读条文规定,受理揭弊机关包括公部门的政府机关构主管、首长等,或国营事业、受政府控制的事业、团体或机构的主管、负责人等,以及检察、司法警察、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或是监察院及政风机构。

三读条文也指出,不得因揭弊者的揭弊行为,对其采取不利措施,包括解职、撤职等,或是剥夺与升迁有关的福利,以及不利变更工作地点、职务内容等。

若对揭弊者施以不利措施的人,具有公务员身分,三读条文规范,依公务员惩戒法、公务人员考绩法等予以惩戒或惩处。未具公务员身分的自然人、国营事业等,处5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锾,但其他法律有较重的处罚规定者,从其规定。

民众党立委黄国昌说,虽然很遗憾地,党团的提案未获多数委员的支持,最后我们支持另一在野党的版本,将弊案范围限于公部门、国营事业及受政府控制之事业、团体或机构,而非民进党团的最限缩版本,让吹哨者保护法制化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国民党立委洪孟楷表示,目前对于公务机关或事业单位等内部不法案件如金融犯罪、采购弊案、环境污染以及职场霸凌等,造成大量的社会成本严重影响社会秩序与公众利益。过去若要主动揭弊,部属或员工随之要面对的,可能就是解雇、降级或减薪,因此立法保护就是此法的核心精神。

他说,透过立法完善对于揭弊者的身分保护、人身安全以及工作权保障,并透过奖励、保护机制及个人资讯识别之保密设定。积极保护并鼓励揭弊者勇于揭发不法行为。同时,为了避免恶意揭弊或重复揭露徒增资源浪费,提案也明定相关配套因应,降低对公部门及国营事业非必要的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