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揭弊者保护法三读!泄揭弊者身分最重关5年 查获不法有奖金

▲「公益揭弊者保护法」三读。(图/记者屠惠刚摄)

记者杜冠霖/台北报导

立法院会今(27日)三读通过「公益揭弊者保护法」,范围涵盖公部门与国营事业,三读条文明定,要保障公部门、国营事业及受政府控制的事业等揭弊者的权益,未采民众党团提议纳入私部门,因揭弊而查获不法事实者应给与奖金,公务员无故泄漏揭弊者身分者,处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30万元以下罚金;非公务员则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10万元以下罚金。本法自公布后六个月施行。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11月7日初审通过「揭弊者保护法草案」,但法案名称与适用范围未有共识,国民党团主张含括公部门与国营事业,民进党团也主张公部门先行,民众党团则主张纳入私部门,最终保留送院会表决,通过采用国民党团版本。

受理揭弊机关则包含,公部门之政府机关(构)主管、首长或其指定单位、人员。国营事业、受政府控制之事业、团体或机构之主管、负责人或其指定单位、人员、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机关、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监察院与政风机构;揭弊者分为公部门揭弊者、国营事业、受政府控制之事业、团体或机构揭弊者。

三读条文明定,主管机关为法务部,法务部为办理本法所定之揭弊者保护事项,应组成揭弊者保护委员会,该委员会置委员7人,法务部部长为主任委员,并为当然委员。揭弊者向受理揭弊机关揭弊后,未于20日内获受理调查通知,经促请办理后于10日内仍未获回应,可再向中央或地方民意代表、具公司登记之媒体业者、具法人登记之公益团体揭弊。

根据三读条文,弊案的定义为,指公务员或政府机关(构)、受政府控制之事业、团体或机构之人员,犯刑法渎职罪章、违反贪污治罪条例、包庇他人犯罪以刑事处罚者为限、违反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得处以罚锾、违反政府采购法、法官法等相关规定、违反各涉有危害公共利益且情节重大之行为。「揭弊者」定义为,具名向受理揭弊机关提出检举者。

另外,三读条文指出,因揭弊者之揭弊而查获不法事实者,应给与奖金。但因行使公权力而得知不法事实之政府机关(构)及其所属人员、配偶或三亲等以内之亲属,不在此限,奖金发给标准由主管机关(法务部)定之。

但该条文有适用疑虑,绿委庄瑞雄就点出,国民党版本毫无道理,说三亲等以内不能领取,为什么?如果揭弊者知道有弊案,身为三等亲还愿意出来,不是更应该发给他奖金?民众党版本采用奖金共享制度,主管机关罚锾、罚金、没收之财物或财产上利益百分之十,引用行政违规处罚的条文,但是揭弊案件很多都是刑事不法,有些属于受害人财产,应该发还受害人,怎么会反而拨10个百分比当奖金?都没有人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