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弊者保護 公私分流聲浪大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召开「揭弊者保护法草案之基础架构差异与利弊影响」公听会。记者苏健忠/摄影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昨(8)日召开「揭弊者保护法草案之基础架构差异与利弊影响」公听会,委员会召委、民进党立委钟佳滨表示,揭弊者保护在公部门较无疑义,但私部门揭弊须分别考虑产业特性、公司规模或内控程序,另须思考如何处理恶意揭弊。

业界、学者专家认为,为尊重企业治理及永续经营,立法应采公私分流、行政立法双轨并行,私部门以行政指导推动,未来再逐步扩大法制化范围。

法务部也认同公私分流方向,其书面资料点出,私部门牵涉到商业机密、商业竞争等,如贸然纳入揭弊者保护法,恐增加私部门内控营运成本,进而影响劳资双方信任,影响企业经营整体发展,也建议采公私分流,私部门以行政指导先行,循序渐进深化揭弊保护精神,未来再扩大法制化。

《揭弊者保护法》立法已讨论多时,司法法制委员会召委、国民党立委吴宗宪昨日召开公听会,希望搜集更多产业界意见,他指出,各党立委共提出12个法案版本,也希望政院版能尽快送审。

全球永续公益组织联盟理事长王艺憓昨日出席公听会,并代商总前副秘书长戴中兴及中小企业发言。她表示,台湾以中小企业为经济主干,为尊重私部门公司治理,避免影响劳资双方信任,造成人资管理困难,建议立法策略应采取公私分流及行政立法双轨并行,未来再逐步扩大深化揭弊者保护。

王艺憓说,揭弊者对企业而言,最大风险来自外部通报,若出现揭弊错误或揭弊失准,将导致企业内部机密外泄,损害企业商业利益,甚至可能会被竞争对手恶意利用,因此揭弊方式宜采「先内而外」,强调内部治理与内部通报机制,使企业有机会了解相关指控并澄清,避免公司无端遭到司法调查,造成司法资源浪费。

中信金融管理学院财经法律系教授兼主任刘邦绣则提出,制定公益揭弊者保护法确实有其必要,但也应注意揭弊者动机与身分,立法上应要将受保护的公益通报,定义为「非出于获利或损害他人的不当目的」。

万国法律事务所合伙律师洪志勋表示,立法过程中,应思考公部门连结到私部门的适当性,其所牵涉层面相当广泛,甚至可能涉及黑函文化,若真将公私部门连结起来一起做,是否会变成以揭弊名义、形塑企业内部经营权争夺,结果恐导致公司内部公司治理目的荡然无存。

中华民国全国工业总会副秘书长邱碧英指出,目前草案内容「一刀切」,对台湾企业将产生重大影响,且现行各项法规来看,包含劳基法、食安法等,都已有各自法规可遵循,甚至针对金融机构,金管会也已有规定,足以符合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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