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弊者保護法三讀 法務部:私領域衝擊密切觀察

立法院今天三读通过公益揭弊者保护法,法务部表示,此为国内首部揭弊保护专法,提供揭弊者安心吹哨环境,适用对象除政府机关、公营事业外,还有财团法人及事业团体共636家等,对私领域冲击效应再密切观察因应。

立法院会今天三读通过公益揭弊者保护法,保障公部门、国营事业及受政府控制的事业、团体或机构揭弊者的权益。若公务员无故泄漏揭弊者的身分者,处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30万元以下罚金。本法自公布后6个月施行。

法务部发布新闻稿指出,为追求廉能政府公益社会,法务部多年来致力于推动揭弊者保护法制,对于立法院于今天三读通过公益揭弊者保护法,建立国内首部揭弊保护专法,提供揭弊者安心吹哨的环境,敬表赞同。

惟法务部于修法过程中考量揭弊保护法制若贸然适用于私部门,恐大幅增加其人事管理成本,对企业文化及公司治理冲击过大,极力主张应采「公私分流,行政立法双轨并行」的立法策略。

法务部指出,可惜多数委员未能完全采纳法务部意见,通过的新法适用对象除政府机关、公营事业与国营事业外,尚及于依铨叙部公告由政府捐助的财团法人、转投资事业或事业机构(截至113年9月24日为止计有财团法人351家、事业团体285家)等,待新法公告施行后对私领域的冲击效应需再密切观察因应。

此外,新法尚规范揭弊者迳向媒体、民代揭弊后,应于10天内转由受理揭弊机关办理的案件,经调查揭弊属实者始予以保护,可能衍生查证前对揭弊者的保护空窗期。

另外,揭弊者向司法机关揭弊后,6个月内未获调查结果的通知,经促请办理后于10天内仍未获回应,即得再具名向媒体、民代揭弊,亦受保护,将来是否会助长「爆料文化」,并严重影响案件侦办,待新法上路后,法务部将持续关注研拟对策。

至于这次揭弊法适用范围所不及的一般私部门,法务部指出,仍将秉持立法策略,持续落实行政院推动揭弊者保护专案,针对私部门透过各项行政指导,柔性辅导私部门自主建置内部揭弊保护制度,以期在降低对私部门冲击的前提下逐步深化。

法务部历次研拟揭弊保护架构均包含提供揭弊者身分保密、人身安全保护、禁止不利措施以及责任减免等保障,如因揭弊遭受不利措施,揭弊者得请求回复原状或损害赔偿,对于不具公务员身分的揭弊者,如复职显有困难,则可请求终止劳动契约,雇主得给付一定数额的待业补偿金等均经立法者采认,纳入三读条文。

至于新法另规定由法务部设立「揭弊者保护委员会」,由部长出任主任委员,并遴聘外部委员协助推动揭弊者权益的保护。

法务部表示,为确保揭弊者最佳权益保障与实务执行顺畅,在新法经总统公布后,将积极研拟施行细则以及从事相关宣导工作,以期于公布后6个月顺利实施,希望从此建立揭弊友善文化,落实联合国反贪腐公约,共创廉洁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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