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审通过资恐防制法 资助恐怖活动最高可判7年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20日通过资恐防治法草案初审,任何人明知恐怖组织计划引起人员死亡或重伤仍提供资助者,最重可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罚金1000万元。
初审通过的条文规定,法务部为主管机关,下设资恐防制委员会,审议个人、法人或团体列入制裁名单的相关措施;且法务部得就联合国安理会相关决议案中指定的个人、法人或团体,立即指定列入制裁名单。
法务部检察司长林邦梁举例说明,联合国已公告伊斯兰国是恐怖组织,若还提供资助就是资恐防制法草案规范的对象。他说,一方面台湾会依联合国安理会公告的名单处理,另一方面我方也会「就其他方面所提供的名单,由审议会进行审酌」。
民进党籍立委顾立雄表示,立法重点在于建立审议委员会,审议恐怖分子名单并公告,防止任何人资助恐怖团体或个人。
依照初审通过条文,若有人明知是恐怖组织,仍资助其活动,依规定可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1000万元以下罚金,且为防制国际恐怖活动,政府能够与外国政府、机构或国际组织签定防资恐条约或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