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情人退散!内政部推「纠缠行为防制法」 最重可判3年

内政部推新法治纠缠行为(示意图记者黄心瑀摄)

政治中心台北报导

恐怖情人案件频传,为保障人民生活安全免于恐惧侵扰,内政部研拟「纠缠行为防制法」,若违反最重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30万元以下罚金

内政部部务会报23日由警政署报告日前送行政院审查的「纠缠行为防制法」草案办理情形部长叶俊荣表示,此法案属进步的「预防犯罪」立法,采行多阶段处罚模式,让被害人在初期面对监视、盯哨等恐怖纠缠时,可即时向司法警察机关求援,阻止悲剧发生,期能早日完成立法,以杜绝纠缠行为侵扰,让国人生活更安稳。

内政部表示,我国现行「家庭暴力防治法」、「性骚扰防治法」及「社会秩序维护法」等,对于跟踪、骚扰行为分别定有处罚规定,但这些法律仅就特定关系、与性别有关或跟追所为规范,至于不具这些要件的ㄧ般跟踪或骚扰等纠缠行为,即难以处罚并预防憾事发生,形成法律规范的漏洞

为填补现行法律规范的漏洞,内政部成立推动立法小组,召开多次研商会议公听会,邀请人权法制专家学者及相关机关,参考日本德国之立法例,拟具「纠缠行为防制法」草案,明定纠缠行为是出于对特定人的爱恋、喜好或怨恨,对该本人、亲属或生活关系密切者,反复或持续监视、盯哨、拨打无声电话、要求约会、寄送物品、出示有害个人名誉讯息及滥用个资代购货物等7大类行为,使人心生厌恶或畏怖。

根据草案内容民众报案后,由警察机关开始调查,若有纠缠行为得对行为人警告处分或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锾,而经警察机关警告或罚锾后2年内,如仍再有纠缠行为,则交由法院核发防制令制度,禁止行为人再为纠缠行为,并得命行为人远离被害人住居所、工作场所或其他防止纠缠行为之必要措施,提供被害人更为周延的保护。如违反防制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30万元以下罚金。

内政部强调,推动「纠缠行为防制法」施行势在必行,不能再让人民遭受纠缠行为的侵扰,未来「纠缠行为防制法」将与「家庭暴力防治法「、「性骚扰三法(性骚扰防治法、性别工作平等法及性别平等教育法)」等有关妇幼安全、性别主流化或性自主权之法律,构建完整之被害人保护网,提供人民安全平稳的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