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书磊/勾勾缠如何解 纠缠行为入法的困境

▲纠缠行为除了危及人身安全外,对个人隐私和行动自由等都有影响,应尽速制定一个能够保障被纠缠者身心安全的法规。(图/视觉中国)

我国因为现行法规对于跟踪骚扰行为的规范不足,且散见在许多不同的法律中,内政部终于在2018年提出了《纠缠行为防制法草案,期待能够回应被害人的需求,在跟踪和纠缠行为开始的初期便加以介入,避免发生更严重的犯罪行为

草案原本已经通过立法院内政委员会的初审,然而,在立法院朝野协商时,因警政署煞车,草案被退回内政部,需要重新研议后再次送入立法院,目前尚未三读通过

从过去许多案件都可看出,跟踪及骚扰等纠缠行为在现代社会中宛如不定时炸弹。当许多单独看来是微小而仅令人不悦的行为,在长时间连续对特定人进行,甚至随时间演进转为更加暴力、剧烈的行为时,法律要在什么时间点介入、什么样的行为需要被规范、处罚的强度为何,才能在被害人害怕、忧虑,或受伤前便提供适当的保护,便是纠缠行为入法的难题

纠缠的恐怖在沉默中爆发

草案中对纠缠行为的定义,只要是因为对一个人的感情,无论是爱恨情仇,而对他(她)反复或持续作出实体上的跟踪行为,如开车尾随、装针孔监视、私下探查行程、到住家或公司站岗,或利用科技或通讯方式骚扰,如打无声电话、不断传简讯无故爆料公社张贴个人讯息、未经同意为其订购商品或是逢年过节不断送礼等,都有可能被认定为纠缠行为。

纠缠行为和日常生活中大家常会做的一般社交行为,往往只有一线之隔,要划清判断标准使公权力能够介入,就必须考量到会不会侵害到人民的其他权利;或是标准若太宽松,会不会因此造成滥诉、滥报等资源滥用的现象,都是需要清楚规定的。

目前依照内政部2018年提出《纠缠行为防制法》草案,是以所谓「阶段式的介入」来因应:对于现场当下发生的纠缠行为,因为有其急迫性,警察可以劝阻并制止;而调查之后认定有纠缠行为者,得以开罚;若还是没有效,则可由法院开出防制令来阻止其行为。

回到纠缠和社交行为难以界定的问题上,草案另外也规定了,做出这些行为时,要让人产生厌恶或害怕等不舒服的情绪,才会是纠缠行为。

法规保护的对象,因为长时间、固定的纠缠行为,会使和被纠缠的人生活在一起或是长时间相处的人也受到影响,因此草案也规定,除了被纠缠者本身会受到保护外,他的另一半、同住一个屋檐家人、一起上班的同事同学,如果因为纠缠行为感到厌恶或害怕,也可以运用此草案的规定寻求保护。

草案规范不足且难以执行

对本次草案的质疑,主要有两大声音:一是认为规范仍不足,再者是认为规范有难以执行之处。

有人认为本次草案规范的行为定义太狭隘,其中列出的纠缠行为虽然看似广泛,但现实案件中便有许多已造成受害者主观上的害怕或厌恶,但却无法归入草案分类的行为,例如:有异物癖好而不断窃取他人卫生用品者,似乎就无法受到此法的规范。以感情因素作为判断的标准之一,太过空泛且难以举证,以及并未对纠缠行为处以刑罚,对于受到身心危害或是实际受到伤害的被害人来说,防治效果也有所不足。

另一方面,以执法机关的角色来看,警政署提出希望暂缓推动的理由,主要是执行勤务警员人手不足。若依照草案的定义来看,可能会增加许多的纠缠案件,怕会排挤到其他案件的人力,而且和目前现行法中对跟踪行为等规范重叠之处也尚未处理,若通过后员警要适用哪条法规、调查权限为何,都会有实际困难,因此希望能再纳入其他法规做通盘配套的斟酌,让法规得以实际被运用,进而真正保护受害者。

纠缠行为除了危及人身安全外,对个人隐私和行动自由等都有影响,但由于其有着行为历时长、行为态样复杂,以及和普通行为难以界定等特性,如何兼顾被害人保护、犯罪行为防治和实际法规执行成效等层面,在世界各国都有其困难性,希望在本草案退回内政部后,能够参酌各方意见,尽速制定一个能够保障被纠缠者身心安全的法规。

徐书磊,法律白话文执行编辑辅仁大学财经法律所。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