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硕志/街头纠缠推销保养品 不满意可依法7天内退费
▲你是否曾有过逛街时被纠缠推销保养品的不愉快经验,此类属于《消保法》规范的访问交易,可享7日不满意退费。(图/记者李毓康摄)
小美某日逛街,走在路上时被一位男子攀谈,男子要求她帮忙填写问卷,小美不疑有他,与男子进入旁边小店铺内填写问卷。男子趁小美填写问卷时,不断推销美容产品,并主动为其涂上试用品,游说小美购买。在考量商品价钱与品质下,本来不愿购买,但无奈男子不断纠缠,最后不堪其扰,小美最后刷卡购买了两盒高价化妆品后,方才脱身。
返家后,小美左思右想,怎样都觉得自己不该购买这两盒超过自己经济负担的化妆品,但偏偏货物收据上印着「货既售出,概不退换」大字,且购买时,她也当场拆封检查过内容,也不好意思把已拆封的东西拿去退货。一夜难眠之下,小美到底该如何是好?
买卖交易后,你是否曾对购入物品有「太冲动」、「不需要」、「不喜欢」、「不想要」的感慨,而想退货呢?原则上,若所购之物在实体店面购入,除非买卖双方有特别约定鉴赏期,否则只有在购入物品存有瑕疵,或有可归责于业者的事由时,才可依据《民法》瑕疵担保之相关规定,要求店家退货还钱。
但我国法律为了衡平消费者在购物前无法获得足够的资讯或时间加以选择的情况,《消费者保护法》(以下简称《消保法》)有针对几个特殊的买卖情况做例外规定,给予消费者7天的犹豫期间,也就是俗称的「7日鉴赏期」,在购入后7日内,可以不附任何理由解除契约,退货还钱。此种特殊情况规定在《消保法》第19条:「『通讯交易』或『访问交易』之消费者,得于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务后7日内,以退回商品或书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约,无须说明理由及负担任何费用或对价。」
通讯交易跟访问交易可享7日鉴赏期
所谓的「通讯交易」是指,企业经营者以广播、电视、电话、传真、型录、报纸、杂志、网际网路、传单或其他类似之方法,消费者于未能检视商品或服务下而与企业经营者所订立之契约,例如在网路上购物、电视购物台推销物品等,就都是属于此种交易类型。而「访问交易」则是指,企业经营者未经邀约而与消费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场所、公共场所或其他场所所订立之契约,例如业务员未经邀请,逐户按门铃推销物品即属之。
小美于逛街时遭男子主动攀谈,假借填写问卷之由,行推销保养品之实,即属企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邀约,即诱使前往其营业处所,并趁机推销商品之「访问交易」,依据上述说明,小美可以主张《消保法》第19条来解除契约。
行政院消保会91年5月10日消保法字第0910000504号函释即有针对类似案例,明确表示过相同见解:「访问买卖除应检视契约成立之处所、邀约之过程外,尚应斟酌契约成立时,消费者有无同类商品之比较机会及是否无心理准备等因素决定之。如企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邀约,即诱使前往其营业处所,并趁机推销商品;契约成立之时,亦无同类商品可供比较,消费者在无心理准备下所生之交易行为,可认为有《消保法》第19条有关特种买卖规定之适用。」
此外,依据《消保法施行细则》第17条规定:「消费者因检查之必要或因不可归责于自己之事由,致其收受之商品有毁损、灭失或变更者,本法第19条第1项规定之解除权不消灭。」小美在购入保养品后,纵然有拆封检查该保养品是否存有瑕疵,其拆封行为属于因检查货品之必要行为,并不会影响小美的犹豫期间的权利行使。
另外,《消保法》虽对通讯交易规定有7日犹豫期间,但仍有例外排除规定,举凡易腐败、不好保存之物(例如菜肴糕点);客制化商品(例如合身西装);个人卫生用品(例如内衣裤);影音商品或电脑软体等商品,就算是透过通讯交易,依照《通讯交易解除权合理例外情事适用准则》第2条规定,并不适用7日犹豫期间的规定,所以下单前,请务必深思熟虑,才能下好离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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