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65岁不退休可领资遣费?劳动部:不合意应依规定退休

劳动部表示,有媒体指出,「劳动基准法第54条修正施行后,劳雇双方如协商不成,劳工想退休、但雇主不愿意放人,劳工能用自请退休的方式办理;反之,若是雇主想让劳工退休、不过劳工不愿意,则雇主必须以资遣的方式办理。」

对此,劳动部澄清,退休与资遣为不同制度,此次劳基法第54条修正案,将劳资协商延后强制退休年龄明文列为法律,主要是为了鼓励高龄劳工续留职场,同时也让有意愿留下的劳工有协商权益。

劳动部说明,劳雇双方可依事业单位的工作性质及人力需求等,协商约定优于《劳动基准法》的退休年龄。举例而言,劳雇双方已协商将退休年龄延后至67岁,则劳工即可继续工作至67岁;如果劳雇双方协商不成立,则应回到现行规定,退休不会变成资遣。

劳动部提醒,依《中高龄及高龄者就业促进法》第12条规定,若劳资双方已合意延后退休年龄,但雇主不得有所谓差别待遇,包括薪资、各项福利措施等,否则,地方劳动主管机关依法论处雇主新台币3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罚锾,并公布其姓名或名称、负责人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