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禁退休年龄 劳工满65岁 劳资可协商延退
提升中高龄就业,银发族经过培育后,投入超商门市工作,开创职场第二春。图/本报资料照片
立法院劳基法相关修法内容
为提升劳动力、鼓励资深且健康的劳工贡献职场,立法院院会15日三读通过「劳动基准法」修正案,明定劳工达65岁法定退休年龄时,可透过协商延长,若双方达成协议,雇主可继续聘用,盼借此进一步鼓励中高龄及高龄员工持续投入职场。
老年人口比率为现代国家高龄社会的判断依据,而据人口资料统计,台湾已于1993年进入高龄化社会,2018年超过14%成为高龄社会,依国发会推估,台湾将于2025年超过20%迈向超高龄社会。
在高龄化、少子化及缺工等因素影响下,台湾劳动人口受到严重冲击,劳动力缺口正不断扩大,为避免强制退休规定影响银发世代参与职场,朝野立委提出「劳基法」54条修正案,提议有条件放宽劳工65岁强制退休门槛,可交由劳资双方协商。
依现行「劳基法」规定,劳工非年满65岁,或是身心障碍不堪胜任工作者,雇主不得任意强制其退休。此次三读条文增列,劳工年满65岁者,其退休年龄「得由劳雇双方协商后延长」。
劳动部说明,强制退休年龄可透过劳资协商延后,将其明文列为法律要件,一方面是鼓励资方继续聘用高龄劳工续留,一方面也提供愿意继续就职的劳方有协商的权益,是对于劳雇双方系更进一步的退休保障的修正。
劳动部官员指出,只要届龄后继续获聘工作,雇主仍应替劳工加保劳保及健保;若劳工于65岁办理退休,并领取老年年金给付,再重新返回职场时,不能再加保劳保,但应享有职业灾害保险保障,雇主也有义务提拨劳退新制退休金。
不过,劳动部官员提醒,劳资协商虽非属强制性,但若经协商同意延长退休年龄,除非有正当理由,雇主不得以年龄为由进行减薪、减少福利措施等差别待遇,否则可依「中高龄就业服务法」论处3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罚锾,并公布其姓名或名称、负责人姓名。
劳动部表示,劳基法为劳动条件最低标准,鼓励雇主及劳工可依事业单位工作性质及人力需求等,于团体协约或劳动契约协商约定优于劳基法的劳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