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审通过!当选无效判决确定者 任职薪资将追回

内政部长叶俊荣。(图/记者李钟泉摄)

记者杨佳颖台北报导

法院内政委员会22日初审通过《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明定当选人就职后辞职,不得再申请登记为该次公职人员补选候选人;另外,若因贿选等情事,经法院判决当选无效确定者,除助理补助费外,任职期间薪给月俸研究费及其他补助费用都必须返还,届期不缴回者,依法移送强制执行

《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今日通过初审,其中,为避免当选人在选举诉讼中,先以辞职方式使原职位出缺,再参加补选,修正草案中明定当选人就职后辞职,不得申请登记为该次公职人员补选候选人。

针对地方民意代表选举部分,若当选人因贿选等情事,于法院诉讼审理中辞职、经法院判决当选无效确定者,或当选人有褫夺公权尚未复权之情形时,其缺额由落选人依得票数之高低顺序递补,不适用重行选举或缺额补选之规定

修正草案中也明定,当选人若因贿选等情事,依规定遭停止职务职权,于停职期间不得支领薪给、月俸、研究费及其他补助费用;若改判无罪复职,则补发停职期间未支领之薪给、月俸、研究费及其他补助费用。

另外,条文还规定,若因贿选等情事,经法院判决当选无效者,其任职期间薪给、月俸、研究费及其他补助费用,由原服务机关予以追还,但助理补助费不予追还,届期不缴回者,依法移送强制执行。

中选会主委刘义周。(图/记者李钟泉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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