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景钦/从Kyllo案谈《科技侦查法》的隐私与非隐私空间

▲警察利用科技的侦查手段,往往游走于合法违法的模糊地带,必须明文规范保障人权。(图/视觉中国)

由于这几年,警察利用新科技的侦查手段,往往游走于合法、违法的模糊地带,甚至也有警察因此被判决有罪确定者。故法务部在9月初公布《科技侦查法》草案,以解决如此的困境。只是除了公告时间仅为5天外,其中的内容是否赋予检警机关极为广泛的权力,致未能受到法院的事前监督,也受到极大的批评声浪。而这其中的一个相当重要的根源,即是此法对于隐私与非隐私空间界定,至带来于后者场合,法规范将趋于宽松。本文即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2001年的Kyllo案,来省思传统公、私领域区分,是否必须重新调整。

关于Kyllo案,涉及警察于户外利用热影像屋内照射,以借由温度落差来推测,是否有人在屋内利用温室种植大麻。而在取得如此的资讯后,即因此向法官取得搜索的令状,于搜索屋内后,果然发现种植大麻,被搜索人因此被起诉与定罪。此案令人质疑的是,以热影像系统的照射应属于搜索,应依据美国宪法增修条文第4条,必须事前取得法院的令状才行。

在传统上,对于隐私权定义,总是以物理上的空间为区分,所以警察是否必须事前取得搜索票,就是以有形的物理性侵害为基准。故以热影像系统对屋内为照射,因热源是由屋内自然辐射至屋外,自无任何物理性侵入,故无侵害任何的隐私与财产权,似无庸事前取得法院令状。只是如此的传统见解,在案件来到联邦最高法院时却产生了变化。

在2001年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保守与自由派的法官刚好各占4位,而有一位法官属于所谓摇摆派,即法官甘迺迪(Anthony McLeod Kennedy)。故在此案中,如依照如此意识形态的分布,属于摇摆派的法官到底站在何方,就关系最终的结果。

只是在此案中,甘迺迪站在保守的执法者一方,反倒是保守派宗师等级的史卡利亚(Antonin Scalia)法官,却站在自由派的人权保障一方,主张此等行为属于搜索的见解,而使自由派取得多数。故此案的多数意见,自然是由史卡利亚来主笔

而其所主笔的多数意见,首先否定以墙内墙外,作为隐私权保障的分界基准,并认为以先进且精密的仪器来为侦查手段,虽无任何物理性侵入,但其所能探知的个人生活之细节,实与实际的侵入性质之搜索,恐有过之而无不及,自应受到法院事前的审查。如此的见解,实已打破传统以物理空间为隐私权保障之基准,具有相当重要的启示性。

反观法务部所提的《科技侦查法》草案,其中的第2条第2、3款,对于隐私、非隐私空间的区分,仍属于传统的定义。而依据此草案第9条第1项,司法警察针对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犯罪,只要有调查必要,在得检察官同意后,即可从隐私空间外,对隐私空间为非侵入性的监看、辨识、拍照、录影等,最长可达三十日;只有在延长时,才必须得到法官同意。

故此法若经立法院通过,则以热影像系统从屋外对屋内照射之行为,只要得到检察官同意,警察即可进行。如此的规范,或许有助于警察方便使用新科技的侦查手段,但对防止权力滥用,却会出现疑问。因警察虽必须于事前取得检察官同意,但在检警一体,且强调犯罪控制远高于正当程序保障下,如此的事前同意是否流于形式,受人质疑。也因此,就此部分,实还是得参考美国Kyllo案的判决,回到法官保留原则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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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景钦,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法税改革联盟发起人及超征还财于民公投提案领衔人。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