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景钦/发展太空科技前先立法 以日本《宇宙基本法》为例

▲我国逐渐发展太空科技,就得先从太空基本法,这种属于地基法制工作开始。(图/pixabay)

台湾第一家太空科技公司租下养虾场以来为火箭的试射,却引发违反土地使用的疑义。面对如此的新创科技与产业,势必得有新的法律制度为配合,这也是今年新国会必须正视的问题。

惟于此次选举,似仅有时代力量提出制订《太空法》的构想,其他政党,尤其是两大党,却未有此方面相关政策与论述,就凸显此次选举于政策、政见的提出与辩论,实是少之又少。更重要的是,就算要制订《太空法》,但到底要规范什么内容,也会是个问号

现今于亚洲,发展太空科技的国家,如中国、印度、南韩,甚至是北韩伊朗,已逐渐增加中,但仍以日本为最早,也多用于商业用途,故有关太空立法,自然也以日本最早出现。而日本发射人造卫星,虽早在1970年代,但真正的立法规范,却要到21世纪才出现。

而就目前日本的太空立法,有于2002年通过的《独立行政法宇宙航空研究开发机构法》、2008年通过的《宇宙基本法》及2016年通过的《人造卫星发射及其管理法》。而这其中,自然以《宇宙基本法》为最重要与最上位的规范。

《宇宙基本法》的目的,自然是在因应太空竞争的时代,内国如何有效开发宇宙的整体性计划。而这种开发计划除了必须符合国际法的要求外,也必须是立于日本《宪法》第9条的「和平主义」的精神;这也代表,日本的宇宙开发,于现阶段,排除了有关军事用途的目的。不过,根据《宇宙基本法》第3条,虽将提升国民生活列为最上位的目标,但其中也包括国家安全的保障,再加以太空科技,似乎难与军事运用为切割,再加上《美日安保条约》之故,所谓和平使用的太空发展,就很容易落入宣示性。

而《宇宙基本法》除了在第一章宣示,诸如:和平使用、发达国民生活、产业振兴、国际协力与环境考量的基本原则外,于第二章就进一步列出宇宙开发的基本政策。而此基本政策,最主要是关于人造卫星,甚至是太空探查技术的自主研发,且为了有效分散国家的负担,以及基于产业振兴的考量,扶植民间企业发展太空事业,就为基本法相当重要的主轴

也就是说,太空事业不能、也不可能是由国家独占,必须是公私协力的努力成果,而为了达到此目的,就得确保有足够的人才,致得课予国家对于相关教育的推动。

至于太空科技的发展,毕竟属于极为复杂且多元的事业,为了避免多头马车与有限资源的浪费,《宇宙基本法》也要求政府必须规画「太空基本计划」,且为了有效落实基本计划,基本法也明文必须于内阁府设立「太空开发战略本部」,并以首相为本部长官房长官副本部长,可见日本对于太空事业发展的极度重视。

不过,日本的《宇宙基本法》毕竟仅是一种基本架构式的立法,目的在宣示太空开发的基本原则。故在此法的最后一章,即要求政府必须在基本法的框架下,尽速完成相关具体法律的制订与整备,才足以迅速推动太空科技的发展。而我国现今,既然要发展太空事业,实就得先从太空基本法,这种属于地基的法制工作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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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景钦,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法税改革联盟发起人及超征还财于民公投提案领衔人。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