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景钦/借镜日本《宇宙活动法》 争一席未来太空权

太空科技发展成为21世纪的重要产业,必须尽快制订法制,除了太空基本法外,亦可借镜日本的《宇宙活动法》。(图/视觉中国CFP)

太空发展除了最尖端的科技外,亦会牵动相关事业的发展,因此成为21世纪极为重要的龙头产业。尤其各国积极发展5G通讯的前提,就是必须有全天24小时且畅通无阻的人造卫星,为了不受制于人,使得各国争相投入太空事业的发展。而台湾于5G产业,本就无法取得先机,于太空科技的发展,相对于日本、韩国,甚至是中国与印度,就显得更为薄弱,亟待急起直追。

只是我国于此新产业的法规范,根本付之阙如情况下,就可能使欲投入太空科技发展的民间业者,面临动辄得咎的窘境。为了避免法制真空,除了必须建立太空基本法外,针对最重要的人造卫星之发射与管理,恐也得尽速为立法。而关于此等立法,或许可以日本的《宇宙活动法》为借镜。

关于太空科技的发展,总脱离不了军事运用的目的。尤其在美国雷根总统时代,为防制苏联洲际道飞弹的来袭,甚至还以电影《星际大战》为名,提出所谓「星战计划」,由卫星或太空战机雷射击落弹道飞弹。即便现今看来,美国「星战计划」仍是科幻多于真实,但在1980年代,却让人信以为真,使得苏联投入更庞大的国防经费为反制,而拖垮已经凋零的经济,也被认为是造成苏联解体的重要原因之一。

相对来说,日本因受制于和平宪法之故,使其太空科技的发展,锁定于民生商业用途。虽然日本早在1970年代即发射过卫星,但相关法律的建立,却要到21世纪才出现(参考文章:吴景钦/发展太空科技前先立法 以日本《宇宙基本法》为例)。而关于具体的太空事业规范,则是于2016年所制订的《人造卫星发射及其管理法》,一般简称为《宇宙活动法》。

《宇宙活动法》对于人造卫星的规范主要有三个面向:首先,由于宇宙不仅是超国家,且也不可能存有所有权的概念,故各国自然必须遵守相关的国际法,也因此,政府就必须在鼓励民间发展太空事业的同时,也应告知与要求业者遵守国际规范。尤其在人造卫星绕行轨道,若非属同步的情况,势必会进入他国的领土范畴,这必然会与他国产生管辖的竞合,业者如何能不因此触犯他国法律,自有待政府的积极辅导与协调。

再者,由于人造卫星的发射属危险行为,自应是种特许行业,必须受到最严格的规范以确保安全无虞。也因此,日本《宇宙活动法》中规定,关于人造卫星事业,许可机关乃放在最高层级的首相,这也象征关于太空事业的发展,是由内阁府为主管机关,而非仅靠单一部门就可毕其功。

最后,在火箭发射不可能万无一失的情况下,就必须有损害发生时,对无辜受害者损害赔偿规定。由于太空的不可预测性,以人类现有科技,即便火箭本身于设计、制造过程没有瑕疵,相关人员也尽了注意义务,仍可能会以失败收场。若坚守民法侵权行为的过失责任,受害民众恐无以求偿,因此,《宇宙活动法》里,除明文无过失责任外,也强制业者投保第三人责任险,甚至也规定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偿金额,以在某种程度分担民间投入太空事业的风险。

虽然任何的法律规范无法赶上太空科技的发展,即便是已经立法的日本,立法者仍要求政府随时检讨法律的完备性。相对于此,我国现在连基础的太空基本法都没有,更遑论具体的太空活动之法规范。也因此,若太空科技已属必然的国家发展目标,但于相关法制完全欠缺下,肯定让有意投入此等事业者有所顾忌与迟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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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景钦,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法税改革联盟发起人及超征还财于民公投提案领衔人。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