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景钦/日本大崎案再审驳回看死因鉴定报告的不确定性

▲刑事司法防止冤案的重要课题,在于案发后第一时间对于死因的鉴定,而这又得仰赖完备的法医制度。(图/视觉中国)

日本最高法院于6月26日驳回大崎事件的再审声请,由于再审声请曾由下级法院裁定开启,却遭最高法院撤销驳回,引发议论。而此案判决有罪证据,除了共犯自白与目击者陈述外(可参考笔者着:吴景钦/从日本大崎案再审驳回看目击供述不可靠性),就是死因鉴定报告。而关于死因确定,若不能在第一时间厘清,之后要借由再行鉴定来翻转案件,实有极高的难度。

1979年10月,在日本鹿儿岛县曾于郡大崎町的某堆肥屋内发现了原口四郎尸体死者长兄及其妻子(原口绫子)、次兄及其儿子,总共4人被列为杀人共犯,犯罪动机则为领保险金。而当时由鹿儿岛大学法医学教授城哲男所做的鉴定,判定被害人颈椎前的组织出血,而认定是颈部受压迫的窒息死,也就是他杀。不过此位教授在鉴定前,并未从警方得到任何与此案有关的讯息

因在尸体发现前数日,被害人曾因骑脚踏车摔落水沟,在无意识状态下被送回家中。城哲男教授在鉴定完后得知这个讯息后,再度检视死因,并认为颈部出血可能是摔落水沟所致,因此撤回他杀的结论,但为时已晚。

也因此,于再审声请时,义务辩护律师团即委请东京医科大学法医学教授吉田谦一重行鉴定,并做出颈部出血可能是过度伸展,并伴随低温失血是死亡原因所在。救援律师即以这个鉴定报告与对供述的心理鉴定为新证据,而提起第三次的再审声请。鹿儿岛地方法院福冈高等法院也认同如此的鉴定报告,并因此认为被害人是因摔落水沟被载回家后,因失血过多而死亡,故裁定再审。

只是来到日本最高法院,虽尊重吉田教授鉴定的科学性,却认为这只能是种假说。因此案发生已经久远,尸体已经不在,吉田教授仅能从当初所留存的照片与相关卷证进行检视,而非亲自解剖,故对于死亡的经过时间与原因,就不可能明确,只能是一种假设,不具有开启再审所必须的新规性证据之要求。

对于日本最高法院于大崎事件开启再审的审查严格性,并非仅是个案,也不只日本是如此,像台湾,恐也是五十步与百步的差别。这又不得不让人省思,在当初认定是他杀的鉴定报告,有可能是在相当匆促的情境下所为,却对司法者的心证产生如此重大的影响。而在有罪确定后,若欲翻案,却在当初已经进行勘验,甚至解剖下,就算尸体于现今仍为保存,恐也无法再行解剖;更何况,有更大的可能是尸体已不存在,就只能借由照片重行鉴定,而因此所为的鉴定报告是否足以翻转案件,恐又流于法官高深莫测的内在意志

从大崎案的再审困难,凸显出案发第一时间的死因鉴定之重要性,而这又得仰赖完备的法医制度,不管是在质与量的充分配合,于日本或台湾而言,都是刑事司法防止冤案的重要课题。只是对大崎案当事人原口来说,其已高龄92岁,能否等到更精确的鉴定报告出炉,实属未知之数,让人备感辛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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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景钦,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法税改革联盟发起人及超征还财于民公投提案领衔人。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