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景钦/日本大崎案再审驳回看死因鉴定报告的不确定性
▲刑事司法防止冤案的重要课题,在于案发后第一时间对于死因的鉴定,而这又得仰赖完备的法医制度。(图/视觉中国)
日本最高法院于6月26日驳回大崎事件的再审声请,由于再审声请曾由下级法院裁定开启,却遭最高法院撤销驳回,引发议论。而此案判决有罪的证据,除了共犯自白与目击者陈述外(可参考笔者着:吴景钦/从日本大崎案再审驳回看目击供述的不可靠性),就是死因鉴定报告。而关于死因确定,若不能在第一时间厘清,之后要借由再行鉴定来翻转案件,实有极高的难度。
1979年10月,在日本鹿儿岛县曾于郡大崎町的某堆肥屋内发现了原口四郎的尸体,死者的长兄及其妻子(原口绫子)、次兄及其儿子,总共4人被列为杀人共犯,犯罪动机则为领保险金。而当时由鹿儿岛大学法医学教授城哲男所做的鉴定,判定被害人颈椎前的组织出血,而认定是颈部受压迫的窒息死,也就是他杀。不过此位教授在鉴定前,并未从警方得到任何与此案有关的讯息。
因在尸体发现前数日,被害人曾因骑脚踏车摔落水沟,在无意识状态下被送回家中。城哲男教授在鉴定完后得知这个讯息后,再度检视死因,并认为颈部出血可能是摔落水沟所致,因此撤回他杀的结论,但为时已晚。
也因此,于再审声请时,义务辩护律师团即委请东京医科大学法医学教授吉田谦一重行鉴定,并做出颈部出血可能是过度伸展,并伴随低温失血是死亡原因所在。救援律师即以这个鉴定报告与对供述的心理鉴定为新证据,而提起第三次的再审声请。鹿儿岛地方法院、福冈高等法院也认同如此的鉴定报告,并因此认为被害人是因摔落水沟被载回家后,因失血过多而死亡,故裁定再审。
只是来到日本最高法院,虽尊重吉田教授鉴定的科学性,却认为这只能是种假说。因此案发生已经久远,尸体已经不在,吉田教授仅能从当初所留存的照片与相关卷证进行检视,而非亲自解剖,故对于死亡的经过时间与原因,就不可能明确,只能是一种假设,不具有开启再审所必须的新规性证据之要求。
对于日本最高法院于大崎事件开启再审的审查严格性,并非仅是个案,也不只日本是如此,像台湾,恐也是五十步与百步的差别。这又不得不让人省思,在当初认定是他杀的鉴定报告,有可能是在相当匆促的情境下所为,却对司法者的心证产生如此重大的影响。而在有罪确定后,若欲翻案,却在当初已经进行勘验,甚至解剖下,就算尸体于现今仍为保存,恐也无法再行解剖;更何况,有更大的可能是尸体已不存在,就只能借由照片重行鉴定,而因此所为的鉴定报告是否足以翻转案件,恐又流于法官高深莫测的内在意志。
从大崎案的再审困难,凸显出案发第一时间的死因鉴定之重要性,而这又得仰赖完备的法医制度,不管是在质与量的充分配合,于日本或台湾而言,都是刑事司法防止冤案的重要课题。只是对大崎案当事人原口来说,其已高龄92岁,能否等到更精确的鉴定报告出炉,实属未知之数,让人备感辛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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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景钦,真理大学法律系所副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法税改革联盟发起人及超征还财于民公投提案领衔人。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