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念平台-引进维修免责立法之应有思维

智慧财产局日前于110年3月15日召开维修免责条款国际立法例之意见交流会,讨论引进限制设计专利对于维修零件行使权利之相关立法。个人过去曾经承审设计专利权人与维修零件制造商间之侵权诉讼,就两者间之权利界限,有过较深入的着墨思考。

不过,囿于司法诉讼仅能就现行法制进行解释适用,不像立法有较大的形成空间,当时并未能表达个人在此方面的想法。而立法本应有更广泛的参与以及意见搜集汇整,乃借此各方讨论交流机会,借贵报一隅,提出个人意见,期待能够抛砖引玉,引起更多相关讨论与关心

立法形成空间与界限

引进维修免责条款立法,应着眼于国家对于产业政策发展方向整体核心竞争力定位,有甚大之立法形成空间,并非仅有引进与否之选项,如何引进更能够平衡相关利害关系人权益,从而最终促进不同产业共赢局面,有待为更细腻之立法思维。倘认为有引进立法之必要时,首应注意新修正规定,如欲适用于既有之设计专利权,虽然属于不真正溯及既往,但如维修免责条款大幅度限缩设计专利之权利范围,例如:专利期间内全期间之维修免责,且无合理补偿金,新修正之维修免责条款将形同构成准征收侵害,未来恐难避免违宪审查争讼,不可不慎。

其次,产品市场与维修零件市场是否因有连动性,而为同一市场,因个案而异,未可一概而论。在维修零件市场构成独立市场,且特定品牌之维修零件可能具有独占地位时,其维修零件之设计专利授权与否及其定价,均受公平交易法之独占事业规范限制,相关业者已有对抗制衡之法律手段,此时并无以维修免责立法介入之必要。

引进维修免责立法之适当时机

主产品市场与维修零件市场,具有连动性时,两者将被视为同一市场。维修零件市场之定价及设计专利维权作为,将受主产品市场之牵制,如特定品牌主产品借由设计专利权排斥维修零件市场之副厂产品,必将缩小原本主产品之市场占有规模,导致喜用副厂维修之品牌爱好者逐渐被逐出市场。此时可以期待透过连动市场之自我运作,使副厂维修产品借此获得授权,挽留喜用副厂维修之品牌爱好者,维持或进一步提升品牌主产品之市场占有率共创品牌主产品业者与副厂业者之双赢

倘品牌主产品业者无视市占率可能缩小,执意清剿副厂维修零件,以致副厂业者亦无生存空间之双输局面时(虽如此决策可能提升品牌价值,而使品牌主产品业者从其他面向获益),维修免责条款之引进即具有矫正此逆选择现象之作用及正当基础,避免品牌主产品业者仅为自己品牌价值利益着想。因此,实证观察分析品牌主产品业者行使设计专利之实际情形及其行使强度,有助于决定是否引用维修免责条款及其引进类型,并可正当立法之基础事实

可引进之类型及配套措施

整体观察评估台湾各项主、客观环境及条件,如认为设计产业相较于制造产业,应更符合台湾产业发展定位及政策走向,在引进维修免责条款时,就应以最能兼顾设计专利权益之希腊模式为最适合引进类型。换言之,设计专利之保护期限应予维持,维修市场在主产品上市之一定期间(在此期间内之零件维修市场利益仍保留给设计专利权人)后,得以支付补偿金而维修免责。

为使维修免责条款之使用得以更精准地针对有必要保护发展之维修零件产业,在立法设计上,亦可考虑授权经济主管机关授权指定维修免责产品类别及适用启始期。另则可考量对于维修免责条款之立法给予落日条款,鞭策促使各该产业升级,假以时日,期待能以设计创意之竞争力,取代维修免责之保护,并终极解决设计专利与维修免责之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