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多法/应维持平台中立性 才能维护内容多元
▲「媒多法」应维持平台中立性,才能维护内容多元。(图/林睿康记者摄)
财经中心/综合报导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日前提出的「媒体垄断防制与多元维护法」草案目前还在60天公告阶段,正在搜集外界意见。这部「媒多法」,上个月底在NCC举办的说明会上并不受学者欢迎,认为应该重新思考完整性。而台大新闻所教授林丽云也投书媒体表示,「媒多法」应该也要着重维护内容多元性,建议应该明定针对主要平台业者课征一定比例营收,成立多元内容基金,投入内容生产与流通。NCC公布的「媒体垄断防制与多元维护法」草案,初步确定有7章42条,并设立明确的整合管制红线,包括「禁止无线电视事业间相互整合」、「市占率达三分之一以上卫星广电事业不得整合」、「市占率达三分之一以上的有线广电事业不得整合」、「新闻、财经频道不得超过5个」、「有线电视系统业者订户数达总订户数20%以上不得跨媒体整合」、以及「同一事业或关系人持有多数媒体事业,不得整合有线电视系统、多媒体内容传输平台、无线电视、全国性广播、新闻及财经频道、全国性日报和频道代理商超过三项」。不过NCC仍然保留「公共利益」的「黄线」审查原则,也就是可综合判断该媒体交易案是否对公共利益的增减或减损,做为准驳决定。草案中也纳入「媒金分离」规范,也就是金融控股公司等相关金融行业之负责人、其捐助成立之财团法人或其受托人,不得直接或间接持股或以其他方式控制重要型态及媒体(无线电视、卫星电视新闻或财经频道、总订户数百分之五以上的有线电视系统或多媒体内容传输平台)的人事、财务或业务,草案同时也设定「过渡条款」,只要立法通过,将回溯到民国95年2月22日后所有的媒体并购案,若触犯到管制红线和媒金分离的媒体,NCC将给予三年期限进行改善。另外,由于网际网路媒体在民众生活中的重要性逐渐变大,虽然草案中并没有纳入红线管制对象,但是NCC表示,未来在审查媒体并购案时,会将「网际网路」的影响力纳入考量。回顾2011年「旺中并中嘉案」,许多专家学者都以担心旺中集团借由「跨媒体经营」,垄断新闻媒体,联合反对这个并购案。而2016年的「台数科收购东森电视案」,NCC也以台数科区域独占性大,是全台五大MSO业者,可能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如频道授权条件)增加有线电视新进业者进入市场障碍,或是可能透过频道上下架和频位调整方式,对其他频道业者造成差别待遇,成为否决此交易案的理由之一。还记得壹电视吗?当初黎智英信心满满进入台湾电视产业,却因为无法上架有线电视系统,后来因不堪亏损而不得不转卖给年代集团的练台生,随后壹电视就顺利出现在49频道。至于去年闹得沸沸扬扬的频道代理商(由系统商主导)MG15风波,更突显出平台掌握内容上下架后所出现的问题。因此,所谓的「反垄断」,应该是确保平台的中立性,而不是限制内容整并去达成反垄断目的,因为以目前台湾网际网路的自由度、社会多元和媒体多到爆炸的情况来看,会因为内容整合成为一言堂进而控制社会舆论的情况根本不可能发生。另外,「媒多法」另一个重点,就是维护内容的多元性,不过细看草案内容,仅提到政府应编列预算,主管机关应设立媒体多元发展特种基金,但并未说明基金的来源及金额。长期以来主张应该从平台业者课税成立基金补助频道业者的台大新闻所教授林丽云投书媒体表示,台湾传媒产业的问题是对内容产业的投资有限,在有线电视产业中,五大系统业者垄断八成订户,收取订阅费并插播广告,对内容回馈很少。其次,网路的聚合平台(如Google等)整合资讯,获取大部分的数位广告,但投入内容有限,影响新闻产业。林丽云认为,由于欧洲国家已对主要的新闻聚合平台课税(如Google Tax),德国更要求新闻聚合平台需付费给内容业者,目的即要协助新闻内容的生产,因此建议草案应明定针对主要平台业者课征一定比例营收,成立多元内容基金,投入内容生产与流通。目前「媒多法」草案还在60天公告阶段,NCC将在搜集外界意见,逐条讨论后正式对外公布,不过NCC要注意的,就是有线电视预计今年底可达99%数位化,可以想见的,未来「分组付费」,甚至「单频单买」的经营模式预计会出现,如何让「选择权」回到「消费者」身上,是否纳入「媒多法」?NCC应好好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