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景钦/从日本大崎案再审驳回看目击供述的不可靠性
▲目击者的证词不能够完全相信,因为许多研究证实,人的记忆是可被重新建构的。(图/视觉中国)
日本最高法院于6月26日驳回大崎事件的再审声请,由于再审声请曾由下级法院裁定开启,却遭最高法院撤销驳回。而此案的被告原口绫子(原口アヤ子),虽从未自白,但法院判有罪的关键,竟是极不可靠的共犯自白及所谓目击者供述,如今,却又难以翻转。
1979年10月,在日本鹿儿岛县曾于郡大崎町的某堆肥屋内,发现原口四郎的尸体,死者的长兄及其妻子(原口绫子)、次兄及其儿子,总共4人被列为杀人共犯,犯罪动机为领保险金。除原口绫子外,其他三人皆为自白,故原口绫子就被设定是主犯,被重判10年有期徒刑,于1981年确定。而在服刑届满假释门槛后,由于其始终不承认犯行,未获得假释,直至1990年服刑期满出狱。
而从1995年开始,原口总共提出三次再审声请,而在2017年6月,于鹿儿岛地方法院、2018年3月福冈高等法院,相继获准再审后,原本期待最高法院驳回检察官抗告,却在2019年6月26日撤销原裁定,而驳回再审请求。
此案之所以判决有罪的关键,除了死因鉴定报告判定为窒息死亡外,即是共犯的自白。
一般来说,于共犯的场合,基于人的自我防卫,总是会把最有利的部分归予自己、最不利的部分推给别人,具有高度的不可信。若于刑事司法承认共犯的自白可当成他共犯的补强证据,甚至是自白,则未自白者,恐成为最大苦主,而成为主谋或主犯,致得承担最重的罪责。
尤其在大崎案里,自白的三人有智能障碍,再加以案发当时的侦查的密行性,远非现在所能想像,警察以恐吓、诱导方式来为询问,也无庸太过惊讶。只是就算共犯自白的可信性如此不堪,甚至相互矛盾,却常被司法者认为是铁证如山的证据。
除了共犯自白外,另一个关键的供述证据即是所谓目击者的证词。目击者为死者的二嫂,其供述的内容并非亲眼看到行凶过程,而是目睹共犯的谋议,且这个供述也有很大的可能性是来自于侦查者的诱导所致。
在日本并无非常上诉制度下,大崎案的有罪判决确定就仅能借由再审加以翻转。而既然判决被告有罪的重要关键是不可靠的供述证据,声请再审时,救援的辩护律师即提出供述证据的心理学鉴定为新证据;尤其是在此案中的所有被告与证人都是社会弱势者,这些供述是属于非任意性或是遭诱导的危险相当高。只是在再审门槛相当高的情况,此等对供述者的心理鉴定,毕竟不如DNA鉴定般的精确度,是否足以翻转确定判决,就留有很大的判断空间。这也是大崎案在第三次再审声请,于一、二审成功,却在第三审惨遭滑铁卢的主因。
虽然来到了现代,对于共犯自白若要成为其他被告有罪的证据,必须隔开为证人已接受交互诘问,而对于目击证人更必须如此。但借由此等诘问来检验证词的真假,是否足以改变司法者过于相信供述证据的既定偏见,也是未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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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景钦,真理大学法律系所副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法税改革联盟发起人及超征还财于民公投提案领衔人。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