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仲介少女卖淫逃20年 他被羁押36天获赔3.6万

男子逃亡20年被捕遭羁押,获判无罪后提补偿。(图/记者周宸亘摄)

社会中心高雄报导

一名李姓男子被控涉嫌仲介菲国少女来台卖淫,遭通缉逃亡20年,直到2016他向入出境管局查询可否出国,而遭逮捕,并遭羁押36天,但2017年2月获高雄高分院判决无罪确定,于是他依刑事补偿法,请求赔偿18万元。高雄地方法院近日认为无法证明李男有强迫卖淫,判准补偿3.6万元。

检方起诉指出,李姓男子向被害少女诱骗,可为她安排至台湾工作,但须与李姓胞弟办理假结婚,当对方搭机抵达高雄时,就强扣其护照证件,并以如不配合即不给钱及护照回菲律宾等语要胁被害人,强迫其听从安排至各饭店卖淫。后来是被害少女不堪凌虐,乘隙逃出,向警局报案全案因而曝光

法官查出,被害人在那段期间都可自由进出该房屋,平常都一人进出,没有看到任何人控制行动自由,自己也有钥匙,倘若确是遭胁迫卖淫,应可利用前往饭店内或其他脱离视线之际,向身边他人求助,但竟未曾表达任何求救讯号,其辩词可信性颇值怀疑。

依判决书提到,李男于一审时自己承认与弟弟联系,共同以假结婚方式,带领被害人来台湾卖淫,并将住所让对方居住;法官认为李男既已知悉他因涉案遭检察官起诉,却未至法院接受审判,导致遭法院通缉,期间均未曾试图到案说明,20年后才向入出境管理局查询可否出国而遭逮捕,此次受羁押,显是有可归责于己事由

最后,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审酌承办法官做出的羁押处分,并无违法或不当情况,兼衡李男所得财产状况,及受羁押可归责程度非轻等一切情状,认其受羁押期间,依刑事补偿法第6 条第1项之标准支付补偿金显然过高,准予赔偿金额共计为3 万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