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志鹏.真心话-黄志鹏发言哲学...
在各种外国的电视影片中,我最喜欢看的莫过于是像「军官与魔鬼」(A few good man:由Tom Cruise, Debbie Moore 与 Jack Niclause等名演员主演)那一类有精彩法庭论战的片子;欣赏律师与检察官(或两造律师)在法庭里唇枪舌剑的论辩,以及他(她)们交叉诘问原、被告或证人的精采对话,真是过瘾极了。
我不是法律专家,对于法律上的观点,当然不够资格、且没有能耐予以置评;不过,我倒是要从影片中,当证人被法官传唤作证,站上证人台时,举手宣誓所说的每一句话“ I will tell the truth, the whole truth, and nothing but the truth.”谈起,聊聊这句话对我们的启示与影响,并谈谈认真实行这句话的好处,以及进一步说明为什么有时候在工作上,把它拿来作反面运用,也可以收到不错的效果。
“Tell the truth”是不欺骗、“tell the whole truth”是不隐瞒,两者都做到才是讲出事实的真相,比较容易了解,一般人对此也没有疑义。至于“Nothing but the truth”则是天马行空讲一些他与「事实」无关的话语,即使没有涉及欺骗(没有与「事实」不符),亦未故意隐瞒,但讲了半天绕一大圈,就是不触及「事实」,都是些属于「混淆视听,不知所云」的内容,这在一般聊天、谈话或开会、论事时,就会有人经常犯这样的毛病。
一般人比较容易犯的毛病是有“tell the truth”,亦努力讲出“the whole truth”,却又淘淘不绝,讲出一大堆“many things but the truth”,让主题偏移,问题失焦;让“言者谆谆、听者藐藐”,变成是一个没效率、没重点的讲话,甚至变成是一个让听者不耐烦,认为是浪费时间、疲劳轰炸的讲话。
因此,在重要会议作正式发言时,特别要注意遵守这个原则;不但会前需要预为准备,会中亦应注意听、讲,尽量就事论事,精简论述(to the point),秉持“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的基本原则,才能表现出发言的份量,受到重视与尊敬。
在经贸推广、行销商品、吸引投资或在为自己国家(公司)争取权益、宣传形象时,为了达到预定的目标,说服对方,对于上述的原则倒是可以作某种程度的弹性运用。其做法是仍然必须“tell the truth”,绝不欺骗;对自己的优势好处、产品与投资环境的优点尽量据实阐述、恳切说明,但是绝不“tell the whole truth”,对于与别人(别国、其他公司)相较的劣势缺点,则绝口不提,尽量闪开,绝不主动提及。即使被人质疑、反问劣势、缺点时,虽然可以承认(仍不欺骗、被动的不隐瞒),但还要立即以自己其他更多的优点、好处足资弥补所指称之缺点来作答复。
譬如,当我们在作台湾投资环境介绍时,当然会卯足全劲,说明台湾的优势(Strength)、诱因(Inventiveness)与吸引力(Attractiveness),倘有外商质疑称“你们的土地、工资成本高涨,台商都已大量外移至大陆投资,怎么吸引外商来台投资”时,我们必须承认“是的,台湾的土地、劳工成本相对于大陆是比较贵”,但我们的劳工品质(Quality)高、劳动生产力(productivity)更高;“我们的土地价格确实比较高,但政府开发许多工业区,工业群聚(Cluster)效果大,亦可以协助取得厂房土地,这对外商投资是一大利多”。
截长补短 效果自然显现
接着,还可以补充说明我政府最近制订产业创新条例,对于外商提供研发等功能性措施的费用免税待遇,还降低营所税、综合所得税,如果外商来台投资,并与我商建立合作关系,绝对是有深厚利基的。换言之,谈土地、劳工时,先讲自己的优点(不欺骗,tell the truth);明知自己土地、劳工成本比大陆价格高,但不主动提及(not to tell the whole truth);当然别人的询问质疑时,则依事实予以承认(仍然 tell the truth),但却再进一步引证数据说明自己的优势(tell another truth),甚至援引其他事实阐述自己整体的优点(tell many other things to support the truth),如此灵活运用,是具有相当显著效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