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宏达事件】「查水表」与言论自由的界线,谁说了算?

台大政治教授宏达。(图/记者许展溢摄)

作者/法操司传媒高宏铭律师)

近日所谓「查水表」之说喧嚣尘上,许多KMT政治人物纷纷疾呼要保障言论自由,此情此景,如果对照以往KMT用出版法、旧刑法第100条和惩治盗匪条例等来持续、广泛打压人民言论自由和思想自由,甚至借此侵害许多人财产权乃至生命权的所作所为,实在让人不禁想大喊:「民主真好!」,连KMT都在强调言论自由了。

言论自由一般被认为是基本权利中非常重要的类型,一般来说民主国家都会明文予以保障。但基本权利不能无限上纲,就像行动自由的保障也不能允许任何人可以任意殴打他人,言论自由也和其他基本权利一样,可能会受到限制。

美国宪法实践上,对于言论自由的限制是否合理有发展出双轨理论双阶理论。双轨理论是指对于言论的限制可能有对内容的限制和对非内容的限制,其限制合理性审查标准就有不同;双阶理论,则是将言论内容分成高价值言论和低价值言论,而给予不同的审查密度。进一步的深究,大家可以参考宪法学的许多著作,都有详尽的说明。

近日引起讨论的言论自由相关议题主要是转贴网路资讯,尤其是和选举有关的网路资讯,为何要被警察约谈?这是否是打压言论自由?在讨论此一议题前,想请大家想一下,如果传递的网路资讯明显是变造虚构的,是否应该要受到限制?或是如果传递的网路资讯明显是恶意攻击他人名誉或隐私,是否应该要受到限制?

▲台大教授苏宏达日前在脸书PO文遭警方「查水表」。(图/翻摄苏宏达脸书粉丝专页

目前俗称的「查水表」,主要是有人检举某人转贴网路资讯或公开发表言论,所涉资讯或言论内容可能影响公共之安宁,所以可能涉及社会秩序维护法第63条第1项第5款:「散布谣言,足以影响公共之安宁者。」警察机关乃依社会秩序维护法第39条规定:「警察机关因警察人员发现、民众举报、行为人自首或其他情形知有违反本法行为之嫌疑者,应即开始调查。」而进行调查程序。警察机关依社会秩序维护法第41条第1项规定:「警察机关为调查违反本法行为之事实,应通知嫌疑人,并得通知证人关系人。」自然要发通知书给被举发人,以进行调查程序,调查后,警察机关可依社会秩序维护法第43条做成裁处。如果受裁处的民众不服,可以向当地管辖法院简易庭声明异议。此外如果转传的言论或资讯可能涉及其他刑事犯罪,例如选罢法或刑法,警察机关当然也要移送辖区检察机关,由检察官来决定是否要起诉?

简单说,有人举发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案件,警察机关就要进行调查,对警察的裁处不服也可向法院寻求救济,就算警察认为另行涉及犯罪,也要经过检察官,甚至法官来加以认定。因此这些程序完全都是有法律依据,并非警察机关说了就算。而检察官和法官,当然是更不容易受到一般行政机关的影响。如果说依社会秩序维护法的规定程序行事就是打压言论自由,那就真的应该好好再去研究一下言论自由、行政法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与内涵了。

回到前面所提如果传递的网路资讯明显是变造或虚构的,是否应该要受到限制?就像KMT提名不分区立委,警大教授叶毓兰散布一张明显是合成图的图片来攻击特定人,这样的行为,大家觉得如何?

又之前DPP总统竞选总部发言人的林静仪在接受访问时提到「支持统一恐构成叛国」,此言一出,当然引起许多争议,但像这样的言论如果是表达个人对公众议题的见解,是否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且并未侵害其他法律利益,而无须受到限制?

当然我们只是提出一些时事的例子表达对所谓言论自由的一些想法,也希望大家能多多加以思考,毕竟台湾一路走来能成为一个言论自由普遍受到重视的国家,实在很不容易,也是很多人牺牲才换得的,我们都更应深刻思考言论自由和其界线,这样的言论自由才能长久而有意义。

附带一提,中国滑雪队到挪威集训,居然要求当地图书馆要将特定书籍下架,这种作法,在这些高喊不可打压言论自由的KMT政治人物眼中,又到底是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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