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曦》新闻自由不是谁说了算

国民党团上午举行「独立机关不独立 新闻自由系假记者会。(赵婉淳摄)

中天假处分案开庭,中天委任律师以「新闻自由」作为攻防战主轴。根据各家媒体报导,NCC委任律师回击:「新闻自由是讲宪法上第四权,以监督政府,如果像蔡衍明这种财团只要买得起媒体,爱怎么讲就怎么讲,这种不是新闻自由!」

NCC律师的回击,第一句话就错了!宪法上并无「新闻自由是第四权,以监督政府」这样的文字或条文。至少,中华民国宪法上并没有这样的纪载。然而,就宪法保障言论自由的精神而言,NCC律师说得一点都没错。矛盾的是,NCC律师若是衷心相信他自个儿嘴里冒出的「新闻自由是讲宪法上第四权,以监督政府」这段话,那么,NCC不予中天续照,难道没有违背宪法保障言论自由的疑虑?律师相信新闻自由是宪法上讲的第四权,却为NCC打压新闻自由之举进行辩护,岂不自相矛盾?

NCC律师说,「如果像蔡衍明这种财团只要买得起媒体,爱怎么讲就怎么讲,这种不是新闻自由!」容我将这段复合句,拆开讨论一下。

前段,「如果像蔡衍明这种财团只要买得起媒体」,蔡衍明,明明是个「个体」,并非财团,律师用字遣词如此不精确,徒然让人笑话望文生义,NCC律师似乎对蔡衍明和他掌控的财团买下媒体特别的有意见问题是,台湾有哪一个媒体不是财团买下的?那一个媒体不是财团掌控的?

当年,以成衣销售致富的香港富豪黎智英,挟着庞大的资金和狗仔文化,进军台湾,不旋踵便打造了包括电视报纸杂志动漫在内的媒体王国。不到20年的光景楼起楼塌,黎智英遁回香港。曾经「独领风骚」的壹电视,卖入另一个财团所属的年代家族,频道向前,品质继续滑落。

除了党政军打造的老三台陆续「变种变性」外,后起的民视、TVBS、三立、东森、八大、非凡、寰宇、哪一台不是财团经营的?新闻自由和媒体是不是财团买下的,究竟有甚么关系呢?财团买下的媒体就不应该享有新闻自由,那NCC岂不应该将所有的广电新闻媒体通通撤照关台?还是蔡衍明所属的财团就不应该买下媒体?即使他买下了媒体,也不应该享受新闻自由?

对照之前总统府密件外泄,内容提及「NCC委员2人是媒改学者,2人偏绿,可以配合处理中天」,「院长认为陈不太会处理事情,找他来训话」等语,NCC律师在行政法庭辩词不经意地透露了一个潜规则:中天一案,根本就是赤裸裸的政治迫害新闻自由的案件。财团不是问题,蔡衍明的财团就是问题!无独有偶,中天和2005年的TVBS撤照案投资的财团都在大陆有投资、有事业,同样是莫须有地被怀疑有中资涉入。

当媒体换照案被当作敌我矛盾时,当主政者决定政治迫害特定媒体时,他们从来不会出示证据,且用依法行政借口来掩饰他们的恶行。至于宪法保障的言论自由、民主政治的第四权,他们若不是充耳不闻,便是将其当作诡辩的遮羞布。

现代自由民主体制里,因为有新闻媒体搜集、采访、编撰、传递各种资讯,才能使人民借由不同资讯的取得,进而讨论、辩证、散播,形成多元的公共意见。因此,新闻自由的范畴,必须比宪法保障的言论、出版、讲学等表达自由,有更少的限制以及更多的自由度。NCC不予中天换照,借着广电三法来箝制、控管广电媒体的经营,根本违背了宪法保障言论自由的真谛,且直接将媒体享有的第四权降级为行政机关底下的第四局。政府成了媒改团体口中「你好大,我好怕!」的对象。

新闻自由不是无限上纲,有其一定的范限。不过,这个范限,不应该由NCC来界定,NCC从来就不应该是新闻自由的最终裁决者。政府如果觉得媒体的报导,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造成了威胁;新闻当事人若是认为媒体报导对他个人权益名誉造成损伤;那么,就将争议交给法院去裁决吧!在那之前,媒体爱怎么讲就怎么讲,这才是新闻自由。更重要的是,无论媒体的老板张三李四还是王五,他们同样享有「爱怎么讲就怎么讲」的自由,这才是真正的新闻自由!

(作者为作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