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生命重于金钱 法律禁止未满15岁身故者理赔

▲未满15岁身亡者法律禁止保险理赔,是为了避免道德风险,说穿了就是避免有人觊觎保险金,而蓄意造成子女死亡。(图/记者游芳男摄)

近日关于10月不幸发生的普悠玛列车翻覆事件的新议题是「保险不赔」-罹难者年龄不到15岁,父母无法领取身故的保险金。期间,更有立委进行劝说,请金管会帮忙促请保险公司理赔。在这个事件中,保险公司到底应不应该赔?《保险法》真的有问题吗?

保险是一种契约,符合契约条件才会理赔。保险公司不应该赔,因为契约已得双方同意当事人可以预知缴纳保费不高,不应获得超额对待。旅客投保旅行平安险或类似保险时,契约条款一定都会写清楚哪些情况赔、哪些不赔。例如,旅平险会叫你写清楚出游日期是几号到几号,只赔这一段时间,也会写清楚只赔医药费行李支出或住宿费及其上限。

普悠玛翻车案件是一出不幸的悲剧,但在契约预先拟定、没有诈欺或错误的情况下,理赔就是要照着契约走。如果大家因为「可怜」,就用舆论压力逼保险公司吐钱,对保险公司也不公平

其次,保险是一种等价交换,保费会根据你日后理赔的内容、金额去计算,因此不同险种的保费也不同。你签约时的理赔金额越高,保费越高就是这个道理。未满15岁者的契约既然不包含身故保险金,在对价上(也就是保费)也相对地降低,既然如此,就不能要求1块钱去换到100块的服务,这也违反当初缔约的双方意思。

未满15岁在此次不幸身亡者,保险契约之所以会不赔,是因为法律禁止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也是依照契约办理。《保险法》第107条规定,「未满15岁者虽然可以订人寿保险契约(也就是会理赔死亡案件),但如果在15岁以前死亡,就不理赔,只能退还已缴的费用总额」。简单来说,即便投保1亿的人寿险,在满15岁以前死亡也不能拿到1亿。

法律禁止的理由是为了避免「道德风险」。所谓的道德风险,说穿了就是「诈保」,为了避免有人觊觎人寿险的保险金,而蓄意造成保险事故(子女死亡),因此一概取消子女的理赔,希望透过取消诱因(保险金)来减少犯罪,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命

无法获得理赔,就认定法律不合理、要修法,我不觉得这是个好想法。首先,道德风险「一件都不能有」。有些人觉得有必要为了那一两件极少发生的诈保,就放弃广大父母的权益吗?虽然极少发生,但「确实发生过」。

10年前,曾发生一起父亲推女儿下水圳意图诈保,所幸最后没有成功;50年前,李明璋纵火案也是为了杀女以诈领保险金。当然,你也可以说这都是古早以前的事了,最近很少发生类似案件,但一旦将生命放上了天秤之上,不论另一边放上什么,都不能重过于宝贵的生命。即便杀未成年子女诈保很少发生,但万一发生了呢?难道要为了广大父母的权益,放弃这一两个未成年人的生命权吗?我会毫无悬念说出「NO」。

再者,修法也保护不了儿童权益。有些人说法律「罔顾儿童权益」,但身故保险金是留给生者的(未成年子女死亡通常是留给父母),即便开放儿童理赔,儿童也拿不到钱,反而留下道德风险空间,更没办法给儿童所谓的「权益保障」。说穿了,修法能保障的,也只是父母的权益,并且未成年子女过世,并不会让家庭「顿失经济支柱」而需要巨额理赔来维生,因此即便要修,顶多也是回到十年前的《保险法》规定(当时法律规定只赔丧葬费用)。

从这两个理由看来,现行法律当然有不足或改善的空间,但并不是错的。冤有头债有主,普悠玛事件不是单纯的天灾,以现在的新闻与调查来看,似乎是人祸居多,那么就要找祸源负责,例如:司机有没有驾驶疏失、台铁有没有监控与维修疏失,甚至是政府有没有控管责任

如果其他人可以自愿提供罹难者家属帮助与金援,但不应该用强迫的方式,找「没有责任的人」负责。保险公司既然没有责任,就不应被强迫在不符合契约条件下理赔。至于立委要求政府「道德劝说」保险公司进行理赔,而不是催促或协助调查,就好像我逼迫粉丝一人捐10块一样,我说有爱,你说无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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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着有《一不小心就被吉》。本文原文刊载于律师谈吉他粉丝页及LAWPARTNER。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