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宽15岁以下天灾身故理赔 金管会:会再研议
南台湾强震,有30多位15岁以下孩童罹难,但碍于保险法规定,无法理赔身故保险金,多位立委在立法院提议应将天灾除外,15岁前遭遇天灾死亡,寿险应该支付死亡给付;对此,金管会23日表示「会再进行研议。」
为了避免道德危险,根据《保险法》第107条规定,以未满15岁未成年人为被保险人,所订立的人寿保险契约,死亡给付于被保险人满15岁日起发生效力,即15岁以下不得领取死亡给付,只有「加计利息将保费退还」。
外界指出,保险法现行规定对15岁以下孩童根本没有保障,对此,金管会发布声明指出,现行的学生团体保险及儿童团体保险,已分别对学生及参加托育机构的未成年孩童,给予100万元的身故保障;对于南台湾强震未满15岁之未成年人罹难者,其所参加的学生团体保险,都有100万的身故理赔,现行保险法规定并非对15岁以下孩童不提供任何保险权益。
而针对立委提议保险法修法,应将天灾因素除外,金管会回应「会再进行研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