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未满15岁」限制! 30名维冠罹难孩童没有理赔
2月6日南台湾发生严重强震,造成116人死亡,其中有30多名、超过三成未满15岁的孩童不幸罹难,但根据《保险法》规定,15岁以下之人不得领取死亡给付,引发外界讨论。对此,保险局表示,15岁以下的孩童不容易有判断,基于保护弱势孩童原则,而有死亡给付限缩的规范。
根据《保险法》第107条规定,以未满15岁未成年人为被保险人,所订立的人寿保险契约,死亡给付于被保险人满15岁日起发生效力,即15岁以下不得领取死亡给付,只有「加计利息将保费退还」,据寿险业者统计,每名罹难孩童保户,只能退回几千到上万元保费。
金管会保险局副局长施琼华强调,以退还保费的方式,较不容易产生诱因,将弱势孩童变成诈领保险金的工具,因此,基于道德危险的疑虑,限缩死亡给付;她说,此条文在立法院已多次修法,针对法规指出「以第三人建立的保险契约,要保人跟被保险人不同一人的话,要被保险人判断且同意、知道自己是被保险人的对象」,但15岁以下的孩童不容易有判断。
施琼华说,身故保险主要是保障「被保险人死亡会产生其家属经济上的困难、财务上的损害」,对于孩童而言,其家人不至于因其身亡,而失去经济上的依靠;在保险制度上的设计,15岁以下的孩童,被定义为「自我保护的能力不够」,以其为被保险人有道德危险疑虑,在法规上就必须做控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