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宏达事件】言论自由的那条线:谣言与社维法
▲苏教授的言论若以发布时来算,早已超过两个月的期限。然而鉴于苏教授的言论系在网路空间流传,加上社群媒体的非线性显示特性,时效难以判断,也才会造成这一次事件的发生。(图/记者许展溢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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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台大政治系教授苏宏达在脸书发文指出被警方约谈一个多小时,原因是之前在脸书上有关故宫的发言,受到调查局与警方以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开始调查。言论自由固然是民主社会的基石,然而言论自由的界线究竟到哪里呢?社会秩序维护法的规定是否恰当?
言论自由的意义
言论自由是宪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权,规定于宪法第11条:「人民有言论、讲学与出版之自由。」人民的意见表达,国家不得恣意限制之。言论自由的特殊性在于言论本身的内容会影响该自由权的权利范围,而且连该言论投射到的环境与受众也会影响。
在宪法上多采用「双阶理论」,先看言论的内容是否牵涉公共利益,牵涉公共利益越高者的高价值言论,国家就越不能限制,故大法官在违宪判断上会采取更严格的审查标准。反之,对于公共利益较低者,国家在限制上需要达到的标准就越低。
▲台湾大学校方发布脸书声明,对校内教授苏宏达批评故宫却遭警询1个多小时,认有违言论自由,表达严重关切。 (图/翻摄台湾大学脸书)
苏教授为何会被调查
本次事件中,苏教授应该是被调查局认为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63条的规定「有左列各款行为之一者,处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币三万元以下罚锾……五、散布谣言,足以影响公共之安宁者。」他在脸书上的言论被认为符合「散布谣言,足以影响公共之安宁」,而要求警方协助约谈进行调查。
社会秩序维护法在本案中的问题有二,首先,在法律上的谣言定义仍然过于空泛,「谣言,乃无事实根据凭空捏造,无的放矢之谓。」且不以发生实害而为必要,在法律明确性与比例原则上备受质疑。其次,该法31条一项亦规定该法的时效规定,原则上逾两个月者警察机关即不得讯问、处罚与移送。二项对于起算时点的规定原则以行为开始时起算,但对于继续性行为则以行为终了时起算。
苏教授对于故宫的不实言论若以发布时来算,早已超过两个月的期限。然而鉴于苏教授的言论系在网路空间流传,加上社群媒体的非线性显示特性,时效难以判断,也才会造成这一次事件的发生。
社会秩序维护法的争议
社会秩序维护法的立法前身为恶名昭彰、现已废止的违警罚法,该法赋予警察机关极大的惩处权限,然而却严重侵害人民的人身自由与隐私权等权利。社会秩序维护法中的不少条文,例如本次提到的第63条,就是承继自违警罚法。也因此在2013年时,就有民进党立委提案要求修法,最终未果。
虽然修法未果,但对于谣言的定义与适用范围若能给出更为明确,符合现今资讯传播方式的解释,亦可以降低对于人民权利的侵害。此外,人民对于相关资讯的查证义务,亦是司法实务所必须回答的问题。
言论自由是许多民主前辈争取而来的权利,然而面对现在社群媒体大兴其道的资讯社会,在假资讯充斥的时代,言论自由面临的挑战需要用更细腻的手段去处理,而从这一次的案例可以看到,虽然我们不齿一个学者在网路上无的放矢,但是用社维法来处理,在现在的时代下需要更为明确的标准来界定。虽然社维法该条在实务上很少开罚,但是我们亦不希望该法条有一天成为有心人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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