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自由日》造谣「2020大选做票」也有言论自由?

杨孝文律师,经营「律小编法巢脸书专页

4月7日,是郑南先生舍身捍卫言论自由殉道31周年的日子,也是「言论自由日」。

但近来,Youtube流传一则标题为「台湾2020大选做票暴光2020.03.31」的影片片中不断以影片、照片穿插解说方式,宣称我国第15任总统副总统选举存有「作票」、「偷票」情形,直至4月7日,该影片点阅人次已达19万余次。

大选过后,类似影片持续流传,是否仍然受到言论自由的保障呢?

散布选务「假讯息」 触犯《刑法》、《社维法

「选后」发布影片,是否可能影响选务公正

中央选举委员会(称中选会)于109年3月25日发布新闻稿,统计自选举期间至109年3月20日,有关选务假讯息之处理,相关社群媒体举报件数计有232则(脸书部分总计220笔,YouTube部分总计12笔),移送检警机关部分计有68件(刑法侮辱公署罪33件、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35件),并特别指出,选后仍有部分选务「假讯息」于社群平台上流传,影响中选会机关形象,中选会仍会依澄清、举报及移送等步骤办理,维持选务公正。

▲ 去年总统蔡英文出席「郑南榕殉道30周年追思纪念会」。(图/蔡英文脸书)

《总统及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90条规定:「意图使候选人当选或不当选,以文字图画录音录影、演讲或他法,散布谣言或传播不实之事,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本条之处罚,既谓「意图使候选人当选或不当选」,故其处罚者,应系指投票日以前」之行为,而在投票日后,即便有散布不实讯息情形,恐怕也无法以该规定论处

不过,《刑法》第140条第2项规定,对于公署若有公然侮辱之情形,依法最重可处6月以下有期徒刑;《社会秩序维护法》第63条也规定,若有散布谣言,足以影响公共之安宁者,可处3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币3万元以下罚锾,同样为言论自由设下红线

因此,中选会对于上开影片所传达的言论内容,应适当予以澄清,倘认为有逾越红线、影响选务公正情形,亦应秉持一贯立场予以举报、移送。

▲ 律师认为,「歧视性仇恨性言论」似乎违背宪法保障言论自由的初衷。图为蔡英文悼念郑南榕。(图/蔡英文脸书)

言论自由不能无限上纲

诚如郑南榕先生认为,「言论自由不是你给我说话的自由,而是我想说什么就说什么的自由」,言论自由的精髓即是如此。

不过,大法官在释字第509号解释文中认为,「为兼顾对个人名誉、隐私及公共利益之保护,法律尚非不得对言论自由依其传播方式为合理之限制」,将言论自由设下必要之界线,但其宽严,则视行为人查证义务的落实、主观意欲、身分、职业、社会地位及言论公益性等综合判断。

另外,「歧视性、仇恨性言论」的管制,也是一大难题,虽有论者认为仇恨性言论难以定义,且管制上将过度干预言论自由,形同要求人民噤声

不过,「歧视性、仇恨性言论」似与宪法欲保障的言论自由目的相违,同时激起社会对立,纵然系针对有关公益之事提出意见或评论,倘内容具攻击性、非理性,偏激而失中肯,并以羞辱他人为目的,实已逾越必要之程度,与上开大法官解释意旨不符。

任何可能影响选务公正之言论,选务机关本应立即查明,适时对外澄清,避免造成误会。同时,民众也应随时提醒自己,虽然我们都有说话的自由,但不等于有乱说话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打着「言论自由」旗帜,将未经查证的内容轻易散布,制造彼此伤害,如此才能提升自我法律素养,避免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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