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时更要有言论自由

(图/本报系资料照)

国防部日前公告《全民防卫动员准备法》修正草案,规定未来因应战争时,由总统发布全国动员令后,主管机关在「动员准备」阶段,就要「对出版事业、广播电视事业、网际网路平台与应用服务提供者及新闻从业人员,实施调查、统计、编组及规画」;并对散布不实讯息的媒体或个人订有罚锾与监禁等罚则。引发媒体哗然,网路热议:「《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要恢复了吗」?

这种立法其来有自,起源于英国普通法对于言论自由的「事先限制」,也就是新闻审查的滥觞。1776年,美国脱离英国殖民统治而独立,制定了联邦宪法;《宪法第一条修正案》明确指出,国会不得制定法律限制公民的言论和出版自由,避免重蹈英国出版许可制的覆辙。但后来美法冲突,1798年制订了《客籍法和镇压叛乱法案》,允许总统囚禁并遣返被认为是危险人物或来自敌对国家的外来人士,并可将批评联邦政府的不实言论入刑惩罚。该法案在杰佛逊上任美国总统后经立法程序废止,被后人认为是美国保障人民在战时仍有言论自由的经典案例。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威力无穷。1971年越战时期,国防部雇用的军事顾问艾斯伯发现数年来历任总统与国防部隐匿或虚报死伤人数,夸大战果,粉饰太平,欺瞒民众;艾斯伯也在西贡现场目睹驻越美军司令「在十分钟之内编造六个谎言」,看到政府高官在华盛顿机密会议中内部讲一套,外部另说一套的嘴脸。

原本主战鹰派的他遂将经手的「五角大厦文件」影印透露给《纽约时报》与《华盛顿邮报》。相关文件经媒体披露后引起轩然大波,当然也带来泄密的刑事诉讼。他后来说:「战争伊始,我只认为越战不过是个短暂的问题,后来意识到越战可能会演变成一个僵局,最后我才认识到这是一场道德和政治灾难,是一宗罪行。」换言之,他将机密文件泄漏给媒体是一个「良心犯」的作为。发布新闻的媒体也先后被起诉,但最后媒体胜诉。这段故事可为立法者殷鉴。

当时的大法官雨果.布拉克所写的判词成为经典:「要有一个自由和不受箝制的新闻界,才能有效地揭露政府的欺骗手段……。」

回看我国,清朝的文字狱令人发指,但是明末清初诗人陈恭尹写了一首《读秦记》诗,预言焚书坑儒没有用,我稍微更动了其中几字以贴近现况:「谤声易弭怨难除,秦法虽严亦甚疏;漫天烽火焚孺子,人间犹有未烧书」,足为闻者诫!(作者为国立台湾大学退休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