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毅夫投敌案之法理分析------简析刑法上身分犯之行为终了

张明伟

世界银行副总裁林毅夫民国68年5月16日晚间自金门潜往大陆地区、涉犯陆海空军刑法第24条投敌罪乙案,因国防部高等军事法院检察署已于民国91年11月15日对其发布通缉,林毅夫迄今依然被军方视为叛逃军官,国防部更指出,一旦林毅夫返台,除将遭逮捕外,并将面临军法审判。

▼前世界银行副行长现任政协委员林毅夫。(图/CFP)

虽然本案在当时的时空背景下显得政治意味浓厚,然而,在战时军律与惩治叛乱条例已经立法院废止、且我国已宣告终止动员戡乱时期之后,林毅夫所犯之投敌罪是否仍在继续进行中,导致该罪之追诉权时效因尚未开始起算而无法完成,却不折不扣地是一个值得检讨的法律问题

基本上,触犯军刑法所列犯罪须以行为人现役军人身分前提学说上称此为身份犯。果如国防部所言,林毅夫犯罪仍在继续进行中,其前提是林毅夫仍为现役军人。惟依当时有效之陆海空军军官服役条例第12条第1项第1款规定常备军官在现役期间失踪逾三个月者,应予停役。换言之,林毅夫至迟于逃亡至大陆地区逾三个月时,即因已失其现役军人身分,而不可能再「继续」触犯任何军刑法上之身分犯罪。国防部迳依释字第68号解释认定林义夫所犯之投敌罪仍在继续进行中,恐无视军刑法犯罪属身分犯之本质,非现役军人已无从触犯军刑法之罪,其于法理之不当,至为显明。

此外,纵其所犯投敌罪之最高法定刑为死刑,惟依当时有效之刑法第80条第1项第1款规定,该罪之追诉权时效为二十年,而依当时有效之刑法第83条、释字第123号与第138号等解释,该案之追诉权时效应已于投敌行为终了日翌日(即丧失现役军人身分日,民国68年8月16日)起二十五年届至时(即民国93年8月15日)消灭。

如不论此案所涉之政治意涵,就法论法,因林毅夫早于民国68年8月16日起即已丧失现役军人身分,则其所犯投敌案之追诉权时效,早应于民国93年8月15日即已消灭。我国是法治国家,虽该管军事检察署尚未依法就本案为不起诉处分,倘如林毅夫此时返台,依刑法追诉权时效之法理而论,其已不至于因该投敌案而续受军法机关通缉之法理,不应有模糊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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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明伟,辅仁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本文言论代表本报立场。ET论坛欢迎更多参与,投稿请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