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毅夫投敌案之法理分析------简析刑法上身分犯之行为终了
世界银行前副总裁林毅夫于民国68年5月16日晚间自金门潜往大陆地区、涉犯陆海空军刑法第24条投敌罪乙案,因国防部高等军事法院检察署已于民国91年11月15日对其发布通缉,林毅夫迄今依然被军方视为叛逃军官,国防部更指出,一旦林毅夫返台,除将遭逮捕外,并将面临军法审判。
虽然本案在当时的时空背景下显得政治意味浓厚,然而,在战时军律与惩治叛乱条例已经立法院废止、且我国已宣告终止动员戡乱时期之后,林毅夫所犯之投敌罪是否仍在继续进行中,导致该罪之追诉权时效因尚未开始起算而无法完成,却不折不扣地是一个值得检讨的法律问题。
基本上,触犯军刑法所列犯罪须以行为人具现役军人身分为前提,学说上称此为身份犯。果如国防部所言,林毅夫犯罪仍在继续进行中,其前提是林毅夫仍为现役军人。惟依当时有效之陆海空军军官服役条例第12条第1项第1款规定,常备军官在现役期间失踪逾三个月者,应予停役。换言之,林毅夫至迟于逃亡至大陆地区逾三个月时,即因已失其现役军人身分,而不可能再「继续」触犯任何军刑法上之身分犯罪。国防部迳依释字第68号解释认定林义夫所犯之投敌罪仍在继续进行中,恐无视军刑法犯罪属身分犯之本质,非现役军人已无从触犯军刑法之罪,其于法理之不当,至为显明。
此外,纵其所犯投敌罪之最高法定刑为死刑,惟依当时有效之刑法第80条第1项第1款规定,该罪之追诉权时效为二十年,而依当时有效之刑法第83条、释字第123号与第138号等解释,该案之追诉权时效应已于投敌行为终了日翌日(即丧失现役军人身分日,民国68年8月16日)起二十五年届至时(即民国93年8月15日)消灭。
如不论此案所涉之政治意涵,就法论法,因林毅夫早于民国68年8月16日起即已丧失现役军人身分,则其所犯投敌案之追诉权时效,早应于民国93年8月15日即已消灭。我国是法治国家,虽该管军事检察署尚未依法就本案为不起诉处分,倘如林毅夫此时返台,依刑法追诉权时效之法理而论,其已不至于因该投敌案而续受军法机关通缉之法理,不应有模糊空间。
★ 声明:图片由CFP视觉中国供本网专稿,任何网站、报刊、电视台未经CFP许可,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载,违者必究!
●作者张明伟,辅仁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本文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ET论坛欢迎更多参与,投稿请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