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立轩/有法律规范 你才能呼吸着「自由」的空气

台大校长争议到底谁说的对?自由与法治是互斥还是相辅相成?(图/记者张一中摄)

最近,「自由」这两个字,似乎非常热门

就拿近期受瞩目的台大校长一案来说,台大校方以及本来的当选人管中闵,认为教育部的做法侵害了台大的「大学自治」,损及了台大的「学术自由」。然而做为全国教育主管机关的教育部,拿出了法条告诉大家,虽然《大学法》授权各公立大学可以自己订定办法来对内部人事做出决定,但最后依然要将结果送回教育部做最后聘任,所以教育部其实是有权力可以决定接受或不接受的。

撇除法条解释或是政治立场判断,这次的事件正好可以给我们一个机会来思考:究竟「自由」与「法治」之间,存在着什么样的关连?他们是互斥的吗?还是相辅相成呢?

我们就举一个例子来看:一名政大外交系学生对于该系某教授的授课与考试方式不满,而在民国86年11月26日,在政大猫空行馆BBS站上,以「另一种形式的强暴」为题PO文,指摘某教授抄袭学生的上课摘要,以供自己论文的使用,同时并将相同的文字内容写成大字报张贴在政大言论广场看板上。

而据某教授表示,他并无该名学生所指摘的抄袭情事,而他也要求该名学生提出事实证据,但该名学生提不出来,因为这已经涉及对自己的诽谤,所以某教授也希望该名学生道歉,然而被拒绝,故某教授决定对该名学生提出告诉。

台北地方法院一审的结果中,法官认定该名学生连续散布毁损他人名誉的不实言论,构成加重诽谤罪,本可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念其初犯,最后仅判决拘役55天,并得以每天300元罚锾易科罚金。不过,该名学生不服气,继而提起上诉,因为他认为,他在校园网路上所发表的言论是为了「公众利益」,因此应该受到言论自由的保障。但这样的理由显然不被法官所接受,故而二审定案,仍维持原判决。在判决书上,法官说明路上的不实言论和指控不在言论自由的保护范围之内,所以这桩台湾第一件在网路上发表不当言论依诽谤罪判决的案例,也就这样成立了。

网路的言论自由经常是引起争议的话题,反对管制者认为网路是一个公开且自由的平台,言论自由是至高无上的原则,不能容忍有任何势力介入其中,然而支持者则认为网路也是实体社会的延伸,而法律在实体社会中对于言论的规范,自然也应该要一体适用。

从上面这个案例可见,在法律见解上,所谓的「自由」,其实是要奠基在法律规范之下的,但这并不是对人权的限制,其实是一种保障,因为当每个人、每个团体主张「自由」时,无可避免的一定会侵犯他人的领域。为了保护其他人不被他人的主张所伤,才有法律的规范来画出一条界线。这也是为什么我们的宪法第22条「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权利,不妨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宪法之保障」的精神。如果没有法律的规范,今天我们当成跟呼吸一样自然的「自由」,其实一点都「不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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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立轩,从学术界踏入政治圈的七年级生,期许自己能用文字改变一点世界运转速度。本文不代表公司立场。88论坛欢迎多元的声音与观点,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