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落格留言骂智障 少女要赔5万

社会中心综合报导

彰化县一名郑姓少女在张姓少女的部落格上,留下「智障」等不雅字眼文章张女提告索赔,彰化地方法院判决郑女需赔5万元。全案仍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张女和郑女都未成年,张女表示不认识郑女,也与她没有纠纷,但郑女以「阿蕾」、「蕾蕾」之名,在她的部落格贴毁损名誉的文章,张女认为郑女贴的文章有「智障」等字眼,毁损她的名誉,导致她身心受创、痛苦异常,要求郑女赔偿精神抚慰金100万元。

法官认为郑女名下无所得和财产,但她以网路作为侵权行为手段,损害大于口语文字方式,审酌两造身分地位经济状况,以精神抚慰金5万元为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