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送员之死:「雇佣承揽」该怎么认定?

▲foodpanda定义平台外送员为承揽关系。(图/foodpanda提供)

●文/法操司想传媒

2019年双十连假,有两名外送餐点人员,在送餐过程中,发生车祸不治身亡,他们分别是food panda(空腹熊猫)uber eats(优食)的外送员。这样的重大意外让将平台经济所造成的劳资问题受到社会的重视,这些外送员在送餐过程中发生意外,背后的平台业者需不需要为此负责?

在过去传统的雇佣关系下,雇主有责任避免劳工生命、身体、健康在为其工作时受到危害。但随着平台经济的兴起,许多不同的工作型态出现。从uber(优步)到food panda(空腹熊猫)、uber eats(优食),这些自己接案的工作者和平台业者间,究竟是雇佣关系或是承揽关系呢?

劳务契约:雇佣、承揽、委任

法操过去在《5亿名画?裱框后褪色?可以向画廊求偿吗?》一文中,就有介绍民法上的劳务契约可以分成雇佣、承揽、委任,而雇佣契约与其他二者最大的差别在于从属性,受雇人需要接受雇用人的指挥监督。

劳动基准法中,所规定的「劳动契约」专指具备从属性的约定劳雇关系。由于这三种契约中,仅有雇佣契约具备从属性,这也是为什么大家在讨论平台外送员相关议题时,会聚焦于外送员与平台间是否为雇佣关系的原因。

人格上从属、经济上从属、组织上从属

法院在谈到劳「动」契约,主要会从人格、经济、组织是否有从属于公司来判断。

而基于保护劳工的立场,一般就劳动契约关系之成立,均从宽认定,只要有部分从属性,即足成立。(最高法院 101年台简上字第1号民事判决

经典释字:大法官解释740【南山人寿案】

此案的声请人为南山人寿,由于民国98年发生金融风暴,有业务员担忧南山人寿会因此结束营业,向劳保局争取劳退权益。经劳保局认定公司与保险业务员间为劳雇关系后,要求南山人寿提拨「6%劳退金」。南山人寿提起行政救济(注一),经过最高行政法院判决败诉确定,依此提请大法官解释。

大法官认为是否为劳动契约仍要视「从属性」高低进行判断,不可一概而论。而保险业务员虽然只能贩卖签约公司的保单,但如果保险业务员实质上从事招揽保险的工作时间及活动内容可以自由决定,公司又无给予底薪或有一定业绩的要求,保险业务员需自负业务的风险

大法官认为在上述的情况下,保险业业务员与保险公司间之从属性程度不高,不属于劳动契约。而针对《保险业务员管理规则》部分,则是尊重主管机关金管会见解,认为此规则仅是强化保险业务员的行政管理,并非限定保险公司只能与业务员成立雇佣关系。

外送行为是承揽还是雇佣?

劳动部日前依据公司内部规定判断,认定uber eats、food panda与外送员属雇佣关系。(图/记者林敬旻摄)

根据媒体报导,2019年8月29日劳动部邀请11位外送业者,讨论外送人员与外送公司间的劳资关系。其中有四家业者直接定义自己为承揽关系,包含uber eats、food panda、lala move、户户送。

但2019年10月14日,劳动部对uber eats、food panda进行劳动检查,劳动部依据两家公司内部规定判断,认定两家业者与外送员属雇佣关系。

1.若无法于选择时段工作,24小时内要回报给公司。

2.穿着制式制服、制式品牌图样保温箱、制式贴纸。

3.具备组织从属性。

对此空腹熊猫则发声明稿表示公司与外送员间属于「承揽关系」,且对于外送员死亡赔偿第一时间已提供优于法规赔偿金,并未逃避企业责任。劳动部则回复业者可以循行政救济程序,尊重业者法律上的权利。

针对劳动部所提出的理由,我们可以看到劳动部主要以人格从属与组织上从属进行认定。若依据大法官释字740号解释的结果来看,平台外送员每一单可以获得多少金额还是由平台决定,劳务给付的方式并不如保险业务员一般以按比例支付报酬的性质,加上在平台无单可派的情况下,外送员也无法自行招揽接单,与保险业务员自行负担业务风险的状况有别。

从目前公开的资料中,《法操》认为平台外送员对于平台仍有部分从属性,依保障劳工的立场,应认为其为劳动基准法适用的对象。在这样的状况下,背后平台业者就需要为外送员的车祸负责。但究竟法院会如何判断?仍须经过诉讼审理才能得到真正的解答。

注一:南山人寿主张从民国59年开始,与保险业务员间就是以签署承揽或委任契约的方式在合作,当时还未有劳基法的规定。于民国87年,劳委会将保险业纳入劳基法适用范围时,曾有想要全面改成雇佣制度,但却遭到基层反弹,故适用承揽契约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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