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婚修法攻防重点三:只有同志会假结婚?

立院今进行同婚三草案逐条协商学生组织联合发起婚姻平权紧急动员。(图/记者屠惠刚摄)

作者/懒洋洋的时事评论员。

法院将进行同婚三草案逐条协商,双方攻防的重点,其一为婚姻之名保卫战,其二为是否开放同性家庭适用继亲收养,其三则为信望爱版本的防伪条款─防止同志假结婚。

俗称的假结婚,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结婚的真意。通常情形系以本国人做为人头,与外国人办理假结婚,进而使外国人得以入境性交易或打黑工之行为。此种违法行为,除了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当事人之婚姻关系不存在之外,还可能会受到刑法伪造文书罪、与出入境管制相关法律的处罚。

不过,在民法当中,并没有针对异性婚姻特别制定假结婚条款。在释字748施行法草案中,也没有防止同志假结婚、真移民的条款。因为,无论系同性婚姻或异性婚姻,假结婚真移民之违法行为,按上述的法律机制便足以处理。

那信望爱版为什么要特别明文规定第8条防伪条款?依本条条文与立法理由(注)看来,可知本条立法的主要目的,并不是为了防止外国人趁机跟同志假结婚真移民之行为。本条立法,是为了防止「不够纯」的同志进入同性关系,即便双方都是台湾人

亦即,该草案预设异性婚姻是正常的、有贡献的,就算不是异性恋而结婚也没关系、就算没有感情基础而结婚也没关系、就算一时冲动轻率而结婚也没关系,异性婚姻关系并不容许随意被第三人起诉而不存在。而同性关系是不正常的、贡献程度较低的,需要别人帮你检视你是不是「真正的」同性恋?是否真正地想对方共同生活、永久结合?如果不是,则同性结合关系便可以任由第三人起诉而不存在。

在不同性别的二个台湾人之间,不管双方结婚的动机与目的是什么,都可以自由选择与何人结婚。法律不能去干涉人民是基于什么目的或动机而结婚,更不能干涉人民的性倾向一定要确认是异性恋、才能进入异性婚姻。因为,国家认定人民是否为假结婚,以及后续婚姻关系不成立的法律效果,将会影响人民受宪法所保障的婚姻自由。故国家不得恣意认定人民无结婚之真意,也不应因结婚的动机及目的而有所区别。也就是说,即使异性婚姻的双方当事人没有感情基础、也未深思熟虑要永久结合而结为异性婚姻者,仍然属于宪法婚姻自由应保护的范围。

但在相同性别的二个台湾人之间,如果你不是真爱、你不是够纯的同志,那就不能随便成立同性关系 ─ 而此等歧视性之不当立法,应认为违反大法官释字第748号解释婚姻自由平等保护之意旨,除了严重破坏人民身分关系之稳定之外,更将耗费无数社会资源处理有关确认同性关系不存在之滥诉。

▲同婚草案修法比一比。(图/作者提供)

信望爱版第8条条文

非出于为经营共同生活之目的,或非以成立具有亲密性排他性之永久结合关系之意思,而缔结第二条关系者,其关系不成立。但不得以其关系不成立对抗善意第三人。

就前项情事,当事人之三亲等内血亲检察官社会福利主管机关得诉请确认其关系不成立。

立法理由(节录):

按异性婚姻同样存在虚伪成立之可能,惟鉴于同性结婚无助于自然孕育下一代,为免性倾向不明显或未确定之同性性倾向者、甚或异性恋者,徒因新制施行而率尔尝试;或非出于经营共同生活之目的,或非以成立具有亲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结合关系之意思,而缔结第二条关系者,爰特参酌民法第87条第1项订定之,申明本法旨在保障同性性倾向二人相互爱恋,以成立永久结合关系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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