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所心理、社工涉「假承揽真雇佣」 监察院纠正法务部
监委王幼玲、王美玉指出,法务部矫正署所属各监所自108年年中起,陆续以劳务承揽方式进用心理及社工等专业人力,因契约内容涉「假承揽真雇佣」,对进驻之专业人力劳动权益保障欠周,导致招募与留任困难,严重影响监所受刑人辅导工作推展。监察院15日通过监委所提的调查报告,对法务部矫正署提出纠正。
王幼玲、王美玉表示,法务部矫正署108年度起办理之心理及社工专业人员进用案,由机构或自然人承揽,109年心理人员机构承揽派驻33人,自然人承揽31人,社工人员机构承揽21人,自然人承揽25人。承揽人员并非监所成员,监所并无指挥监督权责,但是契约要求派驻承揽人员要全职八小时,配合机关的上下班时间,还要应机关要求加班、受训及出差,或临时分派工作任务,明显已经有指挥监督的关系,却以劳务承揽关系回避雇主责任,甚至有承揽人发生被性骚扰,却申诉无门的事件,契约条款涉有「假承揽真雇佣」疑虑,矫正署应确实参据劳动部及专家学者意见,通盘检讨,研谋改善。 王幼玲、王美玉指出,108年进用的心理及社工人员,至109年只有62%及50%留任,根据临床、咨商心理师及社工师公会、社工工会的专业意见,劳务承揽人力无法久任,影响和收容人建立个别化和深入的专业关系,不易和其他监所工作团队建立良好信任的合作。
王幼玲、王美玉认为,矫正署所属各监所以「劳务承揽」方式进用心理及社工专业人力,影响专业人员续任意愿,不利监所受刑人的辅导协助成效,兹事体大,是否逐步往「常设」人力方向规划,行政院应积极出面督导,整合部会间意见,完善全案人力规划,建构专业服务制度。
王幼玲、王美玉表示,本案各矫正机关因欠缺办理经验,导致契约设计未尽周全,未考量由自然人得标之情形,强行适用结果,恐将对厂商造成无正当理由之差别待遇,而违反政府采购法第6条第1项规定;此外,矫正署将劳务采购契约责成各监所自行研办,虽可收因地制宜之成效,却也衍生各机关做法不尽相同之问题,引起机关承办人或劳务承揽人对法规之误解而产生劳务争端。法务部矫正署各项作为对监所心理及社工专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显有不足,应积极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