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奕含之死怎么查? 专案小组有了...侦办困难重重
▲林奕含之死,台南市警局成立专案小组调查。(图/翻摄自林奕含脸书)
才女作家林奕含寻短身亡,其父母指系遭人诱奸而导致重度忧郁症缠身,身心受苦下才寻短,台南市警局4日证实,奉台南市警局长黄宗仁指示,成立专案小组深入调查本案,惟因尚未能接触到死者父母,案情难以厘清。
才女作家日前寻短身亡,案发后其父母发表声明,指控女儿是遭人诱奸,身心受创以致重度忧郁症难以治愈所致,此言引起社会极度关注,外界对涉案人指名道姓,纷纷要求涉案人应受到应有的惩罚。
台南市警局4日证实,因萧永达公开点名陈星,有明确指控,因此在台南市警局长黄宗仁指示下,成立专案小组,由刑大主导追查,妇幼队、科侦队等专业警力从旁协助,希望能厘清还原案情。惟本案据传发生在10年前,台南市警方调查并未发现有报案纪录,研判当年应未报案,警方为厘清案情,虽派员欲接触死者父母,惟都未有所获,使得案情难以进一步发展。
警方指出,在相关案情不明下,目前只能透过近来相关报导、网路资讯及查访所得尽量搜集相关资料,惟本案时日已久,如家属未能提供确实事证还原真相,侦办起来困难重重,惟警方不会轻言放弃,会全力以赴,也希望各界能提供线索供警方调查。
据了解,和诱未满20岁之男女,脱离家庭或其他有监督权之人:系触犯刑法第240条第1项,刑责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为非告诉乃论之罪,追诉权期间20年。和诱未满16岁之男女,脱离家庭或其他有监督权之人:依刑法第241条第3项以略诱论,刑责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为非告诉乃论之罪,追诉权期间20年。
略诱未满二十岁之男女,脱离家庭或其他有监督权之人:系触犯刑法第241条第1项,刑责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为非告诉乃论之罪,追诉权期间20年。
和诱有配偶之人脱离家庭:系触犯刑法第240条第2项,刑责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告诉乃论之罪,追诉权期间20年,告诉期间6个月。
本案目前仍在追诉期,惟举证困难,除案发已久搜证困难外,最重要是死者已去世,无法说明当时状况,此外有没有离家出走,或是被带出去居住,法界人士认为,和诱或略诱最重要的构成要件,是小孩子的监督权被剥夺、被转移、被控制等等,如何去证明?可说困难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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