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大生上教会交往国中女 饥渴难耐…竟带到楼梯间猥亵
▲基隆一名男大生在教会活动认识国中少女,竟对她一见钟情并成为男女朋友。(示意图/本报资料照)
基隆市一名19岁吴姓男大生于前年参加教会活动,结识一名15岁的国中少女。之后,2人成为男女朋友开始交往。没想到,吴男竟于去年6月间利用约会之际,将女方带往某大楼之楼梯间,脱去其内裤,先以性器摩擦欲直接性侵;所幸,被害人手机刚好响起才未得逞。法院日前依与未成年少女猥亵等罪,判处有期徒刑5月,易科罚金15万元。
判决书指出,吴男自103年开始参加当地基督教之教会活动,并结识被害少女;因双方皆互有好感,进而成为男女朋友;104年5月30日,被告带着少女在七堵区百二街附近约会,一时意乱情迷,竟把小女友拉近巷子里,以手指猥亵其下体得逞。
没想到,吴男食髓知味,竟于同年6月27日再次利用2人外出约会之际,将女方带往位于市区的某大楼顶楼之楼梯间从事亲密行为;获得对方同意后,他褪下少女内外裤,先以性器在外摩擦欲发生关系。所幸,被害人亲属刚好打电话催促她返家,男方才没有得逞。
事后,少女向教友提到此事,教会人员赶紧通知她的家人,被害人父母亲气得到警局报警提告。法官认为,被告明知女方对于男女感情、性行为之认识程度及自主能力尚未臻至成熟,思虑亦未及成年人周详,竟仅因一时无法克制己身情欲,做出猥亵行为,对其身心健全及人格发展均生不良影响,行为应予非难。
不过,法官审酌,吴男深具悔意且犯后态度良好,也愿意赔偿少女父母13万元并达成和解;因此,于日前依与未成年少女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2个月,得易科罚金6万元;另外与未成年少女性交未遂,处有期徒刑3个月,得易科罚金9万元,获缓刑3年,期间付保护管束,全案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