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男见少女蹲坐骑楼 假好心要载她回家竟揉胸猥亵

高雄市一名苏姓男子竟在大白天于骑楼旁对少女伸出狼爪,假借载客之名强制猥亵。(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高雄市一名苏姓男子竟在大白天于骑楼旁对少女伸出狼爪,假借载客之名强制猥亵。且苏男不仅在缓刑期间再次犯案,且毫无悔意,态度极为恶劣,法院查明全案后,依强制猥亵罪重判苏男有期徒刑1年8个月。可上诉。

根据判决书指出,今年4月25日清晨6时许,苏男驾驶车辆行经高雄市某骑楼时,见A女独自蹲坐,心生歹念,遂下车谎称自己是白牌车司机,愿载A女回家,但被A女拒绝。苏男随即假装驾车离开,停车后又折返至A女身旁,竟出手强制猥亵。他先将A女扶起,从背后抱住,并用双手搓揉她的胸部及外阴部,A女奋力挣扎却跌跪在地。苏男竟变本加厉,跨坐于A女身上继续猥亵,直到旁边有计程车停靠,他才仓皇逃逸。

警方根据监视器画面锁定苏男,调查过程中他坦承犯行,与被害人A女及现场画面内容相符,证据确凿,罪行难辩。法院认定,苏男以不法手段压制被害人意志,符合强暴及猥亵行为的要件,依刑法第224条将其论罪。

法院表示,A女虽然未满18岁,但外表成熟、身高体型与成年女子无异,苏男辩称不知她未成年,且缺乏其他证据证明,无法依儿少法加重处罚。尽管如此,苏男猥亵少女的行为已构成单一强制猥亵罪,应依法严惩。

法官审酌,被告有强制猥亵罪,经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5年,竟不思悔改,仅为满足自身性欲,在光天化日、众目睽睽之骑楼旁,公然以强暴方式对A女为猥亵行为,显然目无法纪;复考量被告犯后始终坦承犯行,惟迄今未有任何积极弥补A女所受伤害之举措之犯后态度;依强制猥亵罪,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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