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中女师遭拖到楼梯口揉胸摸下体 法官:没脱裤算猥亵

被害人无法确认有无「脱裤」行为。(图/达志示意图

社会中心综合报导

台南市一名李姓男子国中工作,去年8月晚间看到女老师独自加班,心生犯意,趁等待电梯的空档,强行把对方拖到楼梯口抚摸胸部下体。尽管检察官强制性交未遂起诉,但台南地院法官认为,「主观犯意」不同,仅依强制猥亵判刑1年6个月。

判决指出,李男去年8月在台南市某国中工作,见到女老师独自加班,等到晚上7点40分左右,趁着对方等电梯的空档,从后方勒住脖子摀住口鼻,强行拖到楼梯口,压在地上强行抚摸胸部及下体。不过,女方拼命挣扎,他数分钟后放弃搭乘电梯离开;而女教师则是逃回办公室反锁门窗报警处理。

检察官讯后也依强制性交未遂起诉,并阐明3项关键动作,「强拉至楼梯口(偏僻角落)」、「抚摸下体私处」、「伸手拉下牛仔长裤」,并引用李男接受笔录的自白,「我是以强暴、胁迫方法对被害人强制性交未遂。」

对此,法官却认为这些无法证明有「强制性交的犯罪故意」,并采用「罪疑唯轻原则」。法官表示,强制猥亵和强制性交未遂差在「主观犯意」,如果行为人心里没有想和被害人发生性行为,就算他做尽侵入身体前一切不堪行为,都属猥亵。

另外,法官强调,法院只能用「已经证明的罪」处罚被告,如此才能避免冤枉,这是现代非极权国家普世价值,而且根据「罪疑唯轻」,证据强度仅达「强制性交未遂」和「强制猥亵」都可能的情形,法院就只能认定被告犯的是比较轻的强制猥亵。

法官解释,检察官所提的3个动作都可能只是为了猥亵,而且被害人也无法证明真的有「强脱牛仔裤」的行为;最后审酌身家背景、自行停手及犯后悔意,判处1年6个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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