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首创劳动契约从属性检核表 雇佣、承揽认定原则更清楚

劳动部劳动关系司长王厚伟。(图/记者余弦妙摄)

记者余弦妙/台北报导

劳动部今(19)日订定「劳动契约认定指导原则」,列出劳动契约认定标准,同时列出「劳动契约从属性判断检核表」,详列25项检核事项。劳动部提醒,事业单位切勿认为与劳工签订书面承揽或其他非劳动契约,即不需要遵守劳动法令的雇主责任,造成违法情事影响劳工权益。劳动部劳动关系司司长王厚伟表示,这也是劳动部首次创新处理,未来只要检核项目越多就越趋向雇佣关系,法院在判定时也能越有依据。

劳动部表示,为让事业单位与受雇劳工之间对双方法律关系能更明确认知,经搜集归纳各级民事行政法院判决、大法官解释及行政机关函释后,草拟「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认定指导原则」,再邀集专家学者议会商后认为,劳资之间除承揽关系外,尚有其他劳务关系类型可为雇主责任的脱免,故改以劳动契约的要素方法,订定「劳动契约认定指导原则」,其适用范围更加完整,避免业者日后进行脱法行为。

未来,这项指导原则除提供劳资双方可自行检视外,各地方政府及劳动检查单位也可更快速有效对争议个案厘清契约关系,维护劳工的劳动权益。

王厚伟指出,从「大法官第740号解释」或法院实务判决,均认为劳动契约的认定,应依劳资双方间从属性的高低做实质认定。因此,指导原则对于劳动契约的主要判断标准,分别从「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及「组织从属性」,逐一举出具体判断要素。

此外,王厚伟说,劳工朋友及事业单位,可从「劳动契约从属性判断检核表」上检验,如有符合任一事项,即代表该项目有从属性的特征,勾选符合的项目越多,越可合理推论该契约趋近于劳动契约,但仍然需视整体契约内容,及事实上劳务提供受事业单位拘束的程度来做综合判断。

最后,劳动部强调,劳工与事业单位间虽得本于契约自由,约定劳务契约类型,但法院或行政机关绝不会受契约形式名称拘束,仍得就个案事实及整体契约内容,依从属性之高低,实质认定是否为劳动契约。目前与劳工签订个人劳务契约的事业单位,应立即自行检视,并依法办理。劳动部也已通知各县市政府劳动主管机关劳检机关,后续确实依法认定,以维劳工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