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杀警案和傅崐萁案导入「国民法官」会发生什么事?

● 约博/E-政策网创办人

现行案例看「国民法官」对司法可能产生催化作用

英文总统在其就职演说中,在司法改革上大致有三个面向,其一为建构社会安全网」,其二为宣示「国民法官」势在必行,并以之作为改革之催化剂,其三则为概括开放议题,即指出现在台湾司法正处于转型期阶段,对于人民的期待与社会的需求,都是促使其推动改革的动力。

其中尤以「国民法官」之推行最受瞩目,对台湾司法制度影响也最为深远。然而在落实此司法民主化方式上,却在官方与民间产生「陪审制」与「参审制」两制间严重的争议与对立问题

本文仅以现行实务上争议案例(例如:嘉义警案与傅崐萁带职入监案),就法理面向上陈述此两制实施后可能产生之影响,进而客观评价此两种制度之利弊得失

以嘉义杀警案为例,该案之主要争点,乃在于郑姓嫌犯在所谓「因精神障碍导致行为」时,是否具备辨识能力?而导致其是否具备杀人罪之罪责的问题,《刑法》第19条参照。

傅崐萁判刑定谳执行却未褫夺公权,导致其可以带职带薪入监服刑,引发社会大众对于立法委员入监服刑,却仍可行使职权之极为不合理现象的质疑。

吾人将此两件社会关注的重大案件,对比于倘若已然实施国民法官之情况下,可能会有何判决结果,来观察现行职业法官制,以及陪审制与(国民)参审制之可能情况演变与发展。

▲ 整个社会安全网破洞没补起来,下一个受害者随时可能出现。(图/记者翁伊森翻摄)

以「嘉义杀警案」为例

嘉义杀警案主要争点为,所谓因思觉失调症所引起的精神障碍,导致行为人于行为时之辨识能力是否丧失或者严重减损,进而影响到《刑法》罪刑相当原则之罪责判断问题。但《刑法》第19条第三项尚有例外的但书规定,亦即倘若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自行招致者,不适用前述两项之规定。

目前实务与学理上对于该条项所规定之「原因自由行为」之构成要件,主要之理论依据乃认为,除非在原因行为阶段,行为人就有意欲实行犯罪行为之动机,复因其故意或过失之主观因素,导致后者犯罪行为结果之发生,方得加以论处该罪责。

1. 「陪审制」可能之催化作用

倘若在国民法官参与审判的情况,就实行陪审制的法庭,陪审团可否将《刑法》第19条第三项之原因自由行为成立的构成要件做「广义」之解释,认为通常因后天所导致之精神障碍(包含思觉失调症、吸毒、酗酒等),行为人通常应该能「预见」倘若不按时吃药,或者因其吸毒或酗酒之行为,则有发生后阶段犯罪行为结果之「可能性」。

假设一种情况,倘若有一个罹患思觉失调症者,因对于家庭与社会具有强烈不满与敌意者,而在其主观上「故意」不定时服药,导致经过一段期间后,产生幻觉以及被害妄想症,导致其行为时之辨识能力与控制能力逐渐降低。

此时,行为人(乃至周遭对其具有「保证人地位」之照顾者)倘若于其辨识能力尚未完全丧失时,仍选择不去就医服药,放任其病情恶化,进而导致某种犯行行为结果之发生。

此时,是否仍应该适用于《刑法》19条一、二项之罪责原则的规定,其实是有讨论空间

而这种讨论乃至解释的空间,完全可以在陪审制的法庭上,由人民在合乎法规范之范围内,做出合于社会期待的法律解释。

法院重提《国民参与刑事审判法》草案,预计2023年1月1日实施。(图/记者吴铭峰摄)

2. 「参审制」可能之催化作用

同样的案例,倘若实施于司法院版的国民参审制情况,在由六位国民法官与三位职业法官所组成的参审法庭,在认事用法上,就会面临到职业法官对于该案例中,是否适用罪责原则之质疑。

鉴诸以往判决先例,例如小灯泡案法官认为犯嫌行为时之精神障碍,只到使其辨识能力「显著降低」之程度,所以判处无期徒刑。但嘉义杀警案却因法官认定行为人之辨识能力已完全丧失,所以反而可以让行为人不受《刑法》之制裁。

这样的判决结果,固然为法官出于其「自由心证」,对于法律构成要件之解释所致,无论对错,应受审判独立原则之尊重。但在不违反「合法性」前提下,是否具有「合理性」,此乃属于法律解释之层面问题。

在国民参审制之法庭,六位国民法官是否熟稔法律条文恐很有疑义。即使懂法律,也不太可能比职业法官更专精,此时,国民法官之心证容易受到职业法官之影响,乃是可以预期的情况,这应该是陪审制论者重要的论述主张之一。

然而,主张参审制者也可能陈明,法律有其专业性,国民法官之心证也不能逸脱于法规范之外,采用参审制可以让职业法官对国民法官产生一定的引导与规制作用。

参审员对于行为人之罪责认定上,在事实认定与证据取舍上,倘若坚持和职业法官持不同意见时,在法庭上会产生何种火花?

例如此次嘉义杀警案中,倘若参审员坚持段于《刑法》第19条三项之原因自由行为采取广义之解释,而有别于现今理论与实务之通说见解采取狭义见解,就可能出现对于司法实务见解产生实质的催化作用。

▲ 国民党立委傅崐萁判刑定谳,引发带职入监争议。(图/记者林敬旻摄)

以「傅崐萁带职入监案」为例

此案凸显之重点在于,国民法官之适用有其局限性,在未能适用的情况下,如何落实司法改革,以消弭民怨,提升人民对于司法之信赖

傅崐萁带职入监案之主要争点则为,为何立法委员因案入监却仍可保留其立委资格,继续行使其职权与领取立委薪资之不合理现象。

法院之判决理由,主要为《证券交易法》对于其犯罪行为,并无特别应该褫夺公权之规定,且其犯罪行为与行使公权力两者间并无因果关联性。

为何在《地方制度法》规定,只要受有期徒刑以上之确定判决,而未受其他易刑处分宣告者,即应解除职务(该法第79条第一项第4款参照),但傅案之法官却可以说,因为《证券交易法》对此并无褫夺公权之规定,就对其放水大开方便之门?

论者或谓,此案非特例,尚有邱毅及颜清标之先例可循。但司法之巧妙在于,同样是立委犯罪入监执行的高志鹏就因为具有「实质影响力」而给予褫夺公权。

从傅崐萁等立委之案件,吾人可以清楚看出,让职业法官独揽自由心证可能产生的问题所在。当法官心证偏向权贵者时,其对于法律之解释可以用「法无明文」作为理由;反之,当法院心证不想偏向当事人时,又可以以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影响力」为理由来剥夺其任公职之权。

傅崐萁等立委犯罪入监之案例,因非重罪,可能无法适用于人民参与审判的制度,不论「陪审制」抑或参审制均然。

在此种情况,除了事后立法加以补救外,强化对于检察官处分书,以及法官裁判书类之事后监督机制,乃至仿效欧美先进国家让相关司法首长(例如:终审法院院长和检察总长),可经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等方式,应该也是可以提供给主政者参考与思考的改革方向。

▲ 蔡英文520就职,宣示任内推动「国民法官」上路。(图/记者李毓康摄)

本文结论

蔡英文总统在其就职演说中,所揭橥之司法改革三大议题,其一为建构「社会安全网」,其二为宣示「国民法官」势在必行,其三则为司法转型期的开放性议题。

其一,「社会安全网」之建置与因精神障碍所造成辨识能力之有无,进而引发有关于《刑法》上对于罪责原则之探讨,相信在「国民法官」参与审判下,对于相关构成要件之解释与法律之适用,可能会有更多元化与符合人民情感的空间。

其二,所谓「国民法官」之审判仍应在依法审判之框架内为之,所差别者乃在于对于证据取舍与法律之适用,落实司法民主化之精神。亦即可以跳脱出职业法官独揽审判权的可能弊端,期望让「社会性」观点进入审判程序,补足现行制度之缺失。

其三,从前述两个目前争议的重大案例而言,国民法官所能扮演的角色与功能,主要在于更加完备司法审判上对于证据之取舍所呈现的事实样貌,以及据此证据认定所应适用之法律规范的合理性。

此外,在司法转型期,主政者应该也可思考的改革面向,例如强化对于侦审书类之事后监督机制,甚至可否参考先进国家作法,思考让相关司法首长改由人民选举等方式,都是可以更加周延完备的思考我国的司法制度,以期来保护人民之诉讼权,进而增进其对于司法之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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