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景钦/【佛洛伊德之死】美国陪审团筛选中的种族议题

非裔男子遭警察压颈致死,即便检方将以三级杀人罪起诉,但有鉴于过往案例,恐因种族因素陪审员的选任影响,被判有罪机率不高。(图/视觉中国CFP)

日前美国明尼苏达州发生白人警察Derek Chauvin执法过程中,不当压制非裔男子George Floyd,造成其死亡,引发全美城市的游行抗议,甚至衍生暴动。检察官准备以三级杀人罪起诉Chauvin,但有鉴于过往类似案例,其被判有罪的机率未必高。

发生于1991年加州的非裔男子Rodney Glen King遭4名白人警察殴打,警察因此被起诉,审理后却判决无罪,引发洛杉矶大暴动。该案12名陪审员中并无非裔,也一直有争议。故此次案件于未来审判中,是否也会有相同的问题存在,就值得关注。

在美国各州,大部分将杀人罪分为两级:一级杀人罪,即是有计划性质的谋杀;二级杀人罪,则是一般的故意杀人罪。而于某些州,如明尼苏达州,还有三级杀人罪,此种类型指的是,对于被害人的死亡虽非有意使其发生,却在某种程度容认如此的结果产生,致与我国刑法第13条第2项的不确定故意相当。故关于日前白人警察Chauvin压制Floyd致死的行为,检察官即以三级谋杀罪来进行诉追。

不过,目前官方死因鉴定认为死因是心脏病发与毒品所致,似朝向被害人的生理个人行为之原因,就使家属另为独立鉴定,而鉴定结果却朝向窒息而死,因此要求检方应以一级杀人罪起诉。检方若以三级谋杀罪起诉,被告必会以死亡结果非其所造成与依法执行职务来为无罪答辩,则于死因鉴定有歧异下,法庭上必有一番激烈攻防。

只是在尚未进入陪审程序前,无论是检察官或被告律师就必须考虑审判地点的问题。因在以犯罪地为审判地的场合,若所在区域人口族群分布并不平均,如属于白人区,则就检察官来说,就得考虑声请移转管辖;反之,若属黑人区,被告律师恐也会为相同的选择。例如1990年代轰动一时的辛普森案,由于犯罪地管辖法院辖区,是处于富有的白人区,辛普森的梦幻律师团当然声请移转管辖。

就算审判地的法院管辖区域,种族的人口分布平均,但种族因素仍未因此消除。进入陪审员选任程序时(voire dire),当事人两造都有一定数目可对候选陪审员无须附理由的剔除权(peremptory challenges)。故在以白人警察为被告的场合,其律师就可能行使此等权利,尽量剔除非裔陪审员;反之,检察官亦可能尽量排除白人陪审员。也因此,在陪审员选任程序结束,由陪审团的族群组成,似乎即可预见最终的判决结果。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早于1986年的Batson案里已明确表达,利用peremptory challenges来有意剔除某族群,致使陪审团趋向某一特定族群,严重侵害被告于美国宪法增修条文第6条所保障的公平审判权,故关于种族因素于陪审员的选任,似应逐渐丧失其作用。

惟于现实面,是否因种族因素来有意剔除也很难为证明,故一直到2019年的Flowers案判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仍再次重申Batson案所建立的基本原则来看,种族因素于陪审员的选任,仍起了相当重要且关键的作用。可想而知,在未来对Chauvin的审判里,于陪审员的选任,种族因素的考量恐也无法避免。

▼美国近日因种族议题在多个城市引发示威抗议,甚至衍生暴动。(图/路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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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景钦,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法税改革联盟发起人及超征还财于民公投提案领衔人。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