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以诈病躲过死刑吗?

作者吴景钦(博)

北投文化国小割喉案被告龚重安,在受检方侦讯时称,其是因幻听才杀人,致让人有装疯卖傻以求免死之质疑。而到底现行法制,有否足以防止诈病的机制,肯定为刑事司法的重要课题

基于人的自利天性犯罪者即可能借由佯装精神疾病,以为停止审判、规避刑事责任或为拖延死刑执行等等之借口,实非难以想像。而因身心疾病,其病征之判断多只能依赖患者口述,诈病的机率,自不会太低。惟根据我国刑法第19条第1、2项,只有在行为时因精神障碍心智缺陷,造成是非辨识或行为控制能力欠缺或显著降低之情况,才能以无责任或限制责任能力,来不罚或减刑。也就是说,就算被告真患有精神疾病,是否能免除或减轻罪责,仍须视此疾病或障碍是否足以影响辨识或控制能力来决定。而此次割喉案的行为人,即便称有幻听、妄想或有情绪不稳等等状况,但从其观察犯案现场多时且选择校园死角,即厕所行凶,甚至事后能清楚知悉与主张法律所保障的权利来看,似无以精神抗辩来免除或减轻责任之理由

只是司法人员并非精神医学专家且为避免争议,现今在涉及杀人案件场合,只要有任何精神疾病的表征或怀疑,检察官法官即会送请精神鉴定。故对于被告的精神状态,自可经由精神医师深度晤谈、检视过往的精神及生理病史,甚至利用先进的核磁共振扫瞄来检查脑部病变或受损等等方式,以来详细确定是否属于精神障碍。同时,鉴定者也须出庭陈述,以让其鉴定报告有受当事人诘问与检验机会,再由法官对此事实状态做出最后的法律评价。则在如此繁复的审理过程中,被告欲以诈病来脱免或减轻罪责的可能性,就显得微乎其微。

惟须注意的是,精神鉴定并不像DNA鉴定般,具有接近百分之百的精确性,致仍带有鉴定者的主观,再加以我国在签署两人权公约后,关于精神障碍或心智欠缺可否判死,一直有争议,这就难免于法官为求慎重,而再委请精神医师为鉴定之状况。如2012年底所发生的台南割喉案,从第一审到第二审,送请精神与心理鉴定竟已超过十次,而在高等法院的无期徒刑判决,又遭最高法院以精神障碍未查明之理由撤销发回后,此案恐会步入不断重行鉴定的梦魇

也因此,即便现行司法难以诈病来躲避究责,却因要查证此等事实致会陷入长期诉讼泥沼。不仅被告将在生、死间纠缠,被害人家属也将在暗夜中继续哭泣。

●作者吴景钦,博,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ET论坛欢迎更多参与,投稿请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