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贼闯屋强盗又性侵女屋主 逃亡21年躲过唯一死刑

丁男闯屋强盗又性侵女屋主,但因法律修改,躲过唯一死刑。(图/达志示意图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窃贼丁冠伦,21年前闯入新北市永和区某民宅行窃,但遭女屋主撞破,丁男勒住女屋主强盗财物,又性侵女屋主,犯下当时《惩治盗匪条例》「强劫而强制性交罪」,要处唯一死刑。但他逃亡多年,日前被捕后,因《惩治盗匪条例》废除,最高法院改依刑法「强盗强制性交罪」,将丁男判刑13年定谳,让他逃过死刑。

判决指出,丁冠伦自小即有多项前科,他犯下本案时为23岁,1999年10月11日凌晨2时许,他在永和区寻找做案目标,发现某户2楼窗户未关,有机可乘,随即翻越窗户,闯进屋内。在翻找财物时,被女屋主撞破,丁男随即勒住女屋主脖子威胁她交出财物。女屋主找出皮包中的500元,但丁男不满足,他发觉女屋主身着睡衣,竟不顾女屋主的儿子在家,性侵女屋主得逞,随即逃逸。

丁男遭通缉而流亡海外多年,案件也一直悬而未决,直到去年初丁男突然返国,遭押解回士林地方法院归案。法院审理时,丁男没有交代逃亡时的行踪,对于案情,他否认强盗,只说自己当时没有打女屋主,也没有持刀威胁,仅性侵后离去,没有取走金钱,不构成「强劫而强制性交罪」。

但法院认为,丁男当时已经着手翻找财物,确实成立「强盗未遂罪」,之后又性侵女屋主,若依照现行刑法来看,成立刑法「强盗强制性交罪」。

但因为《惩治盗匪条例》在2002年废除,废除后依照刑法规定,「行为后之法律有利于行为人者,适用最有利于行为人之法律。」因此一二审法院均不采用《惩治盗匪条例》「强劫而强制性交罪」的唯一死刑判刑,仅依照刑法规定,判刑13年。全案再上诉第三审,最高法院19日驳回上诉定谳,丁男逃过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