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医丁金聪为癌男割胆病患术后死亡 二审改判无罪
▲名医丁金聪为病患动手术后,病患死亡。二审改判无罪。此为示意图,与当事人无关。(图/取自免费图库Pixabay)
台北市联合医院仁爱院区外科医疗部长、消化外科名医丁金聪,2012年间为一名癌症患者切除肝脏肿瘤,手术虽然成功,但患者却因为疏于术后照顾,当晚就休克,急救后仍不治身亡。一审认定丁男有疏失,判刑10月,案经上诉,高院二审25日改认定丁男没有疏失,逆转改判无罪。可上诉。
判决指出,丁男2012年7月间,为罹患肝癌的周姓男子进行手术摘除胆囊、切除肝叶手术后,手术虽然成功,但丁男并未将患者移至加护病房,而是移至一般病房,也未叮嘱护理人员提高监护照护密度。结果当晚8时30分许病患就发生休克情形,经急救后于第4天凌晨3时许不治死亡。家属认为丁男有疏失,提出告诉,检方依照「业务过失致人于死罪」,对丁男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审理时,认为丁男明知病患进行重大手术后,有严重出血的高度可能性,极可能导致死亡,但丁男却未注意妥适监控术后风险,即草率将病患送回一般病房,并于医嘱单载明「依一般病房常规照护」的英文术语,使当班护理人员未帮病患装设生命征象监测仪,也未加强照护密度,因此无法在出现异状的第一时间通知医师即刻救治,丁男确有疏失。而即便丁男赔偿260万元与家属达成和解,但法院仍将丁男判刑10月。
案经上诉,高等法院二审审理后,却出现逆转判决。高院认为,依照新修正的《医疗法》82条规定第3项「医事人员执行医疗业务因过失致病人死伤,以违反医疗上必要之注意义务且逾越合理临床专业裁量所致者为限,负刑事责任。」本案经「医事审议委员」鉴定后,认定病患于手术前经评估其体质良好,医疗风险低;其术后生理征象稳定,所以此时得由主治医师依其临床经验评估是否需送加护病房照护;由于加护病房感染机率更高,因此丁金聪评估后,将病患送一般病房,并未违反医疗常规。
另外高院也认为,丁男在手术当晚6时许曾到病房巡视,当时护理纪录尚无「出血」之记载,病患亦尚未出现休克征状。之后病患发生休克,随即由内外科值班医师进行急救,并无证据足认丁男在合理之照护分工义务下,有迟误时间未迅予诊治病患之情形。因此高院改认定丁男无疏失,逆转改判无罪。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