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泳客意外身亡 一审判6月、更一审以「可能猝死」改判无罪

中市泳池泳客发生意外不治,一审、二审法官以泳池救生员不符规定各判6月及10月,台中高分院更一审法官则以可能猝死改判无罪。(本报资料照片)

中市长春游泳池2016年5月间发生76岁董姓女泳客溺水不治事件,依规定须配置合格救生员4人,而现场仅1人,管理人「长春早泳会」钟姓理事长被控涉业务过失,一审以救生员人数未符规定,判刑6月;二审判10月。台中高分院更一审以无法排除董女是心肌梗塞引起猝死,与救生员多寡无因果关系,改判无罪,可上诉。

台中市长春游泳池自2014年起由台中市府体育处委托「长春早泳会」管理,依据游泳池管理规范,应配置救生员4人,2016年5月2日上午7时许,有人发现泳客董女漂浮泳池水面,在场泳客及救生员紧急施救后,送澄清医院抢救不治,经董家属提告。

泳龄长达50多年的董女,76岁、身高159公分,每天晨泳,深谙水性,案发处是水深140公分相对安全的外侧水道。依规定,长春游泳池规模应配置救生员4人,但案发现场仅1名涂姓救生员。

涂姓救生员证称,董女下水前告知身体稍有不适,他出言劝阻,但董坚持下水;钟姓理事长否认业务过失,并供称,董是心肌梗塞瞬间猝死,与救生员多寡无关。

相验法医证述,验尸发现董女嘴巴流出大量血水、口鼻周围有干掉泡沫,「窒息」征象很明显,并未解剖,判定直接引起死亡原因是「窒息」,先行原因是「溺水」。

第一个发现溺水的丁姓泳客证称,当时泳客超过15人,他发现死者在最外侧以脸朝下的姿势漂浮水面,估计应事发后2分钟内就发现及救援。钟男委任律师则强调,现场有合格救生员执照的泳客至少5人以上,救生员人数与董女死亡并无因果关系。

一审法官认定,游泳池未依法安排足够救生员,泳客发生意外时救援资源不足,因救护不及导致死亡,依业务过失致死罪判钟男徒刑6月,得易科罚金。钟不服上诉。

二审法官认为,游泳池应设救生员4人却仅设1人,属严重疏失,钟男不承认过失,对死者家属二次伤害,过失致死罪法定刑则为「5年以下、拘役或50万元罚金」,认定一审判刑过轻,撤销原判、改判10月。钟不服上诉,最高法院撤销原判,发回更审。

台中地高分院更一审法官嘱托台湾大学医学院鉴定,检验研判,无法判定是否「溺水窒息」死亡,至于心肌梗塞的诊断需有心电图、血液、心导管等检查、司法解剖等证据才能判断。

台湾急诊医学会函复认为,一般溺水因生理反应会有挣扎动作,若心脏突然停止则不会明显挣扎,从有无目击挣扎可合理研判是溺水或心脏突然停止造成。

救治的澄清医院诊断则认为,董女死亡原因「不详」,因心肌梗塞死亡引起猝死的可能性极高,而口鼻血水是因心脏体外按摩所引起。

现场目击施救的泳客及救生员等4人一致证称,发现死者在水面静止漂浮,救起即施行体外心脏按摩,过程未见死者口鼻有水流出。

法官以无法排除董女可能因心肌梗塞引起猝死,无法认定救生员不足与董女死亡有因果关系,判决撤销原判,改判无罪。